怀市监处罚〔2024〕868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4〕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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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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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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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河溜周安志百货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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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340321MADJ3JJ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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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周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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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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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不合格家用燃气灶1个(备检样); 2、罚款495元; 3、没收违法所得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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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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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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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4〕868号
当事人:怀远县河溜周安志百货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DJ3JJ079
经营者:周安志
身份证号:*
经营范围: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塑料制品销售
经营场所:怀远县河溜镇
联系电话:1*
2024年4月12日,我局依据《怀远县2024年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称佛山市荣桂红喜厨卫电器厂生产的150蜂窝型家用燃气灶进行监督抽查,委托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5月6日,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5月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涉案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2024年5月9日,在当事人店内对当事人周安志进行询问,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从店门口送货车上,购进6个标称佛山市荣桂红喜厨卫电器厂生产的150蜂窝型家用燃气灶,进价50元/个,没有进货票据。2024年4月12日,我局对这批家用燃气灶进行监督抽查委托检验,其中“熄火保护装置”项目不符合GB16410-2020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该批燃气灶除我局抽检2个样品外,其余已售完,销售价为55元/个,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案货值330元,违法所得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怀远县2024年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计划一份,证明监督抽查的依据;
2.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监督抽查和检查不合格燃气灶的现场情况;
3.抽样记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进行抽样的事实;
4.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经检验为不合格并已告知检验结果的事实;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燃气灶的事实;
6.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
7.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8.涉案的家用燃气灶照片2张,证明对涉案产品进行抽样的事实。
2024年6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4〕868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被我局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三章产品质量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69】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值等值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不合格项1项的;……”之规定,决定处以货值金额1.5倍罚款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家用燃气灶1个(备检样);
2、罚款495元;
3、没收违法所得20元。
罚没款合计:51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