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4〕846号

发布时间:2024-06-21 11:39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处罚〔2024〕846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怀远县魏庄镇卫生院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李跃

违法行为类型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36217.39元;

2.处违法所得一倍36217.39元罚款。罚没款合计72434.78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 6月21日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4〕846


当事人:怀远县魏庄镇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32148528619XE

住所:怀远县魏庄镇魏庄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跃

                 

2024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怀远县魏庄镇卫生院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提取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收费情况。当事人现场提供了2021年、2022年、2023年住院病人收费清单各5份。当事人在2022年1月收取患者张兴明(住院号2200014)肌酐测定费用4元,收取颅内多普勒血流图(TCD)检查费86.4元。当事人的收费标准高于《蚌埠市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汇编——基层公立医疗机构》(2020版)规定的收费标准。2024年1月12日,报经领导批准立案。2024年5月22日,当事人委托其副院长陈波到我局接受询问,并提供《从轻处罚申请》等材料,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怀远县魏庄镇卫生院属非营利性公立医院,属于一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现有床位50张。当事人参照2018版的《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全量库》制定的省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价格,自行制定了该院收费标准。《蚌埠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2022版)于2022年8月1日施行,当事人在2022年8月1日前应当执行《蚌埠市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汇编——基层公立医疗机构》(2020版)收费标准,2022年8月1日起应当执行《蚌埠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2022版)收费标准。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收费情况电子明细数据,执法人员与《蚌埠市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汇编——基层公立医疗机构》(2020版)及《蚌埠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2022版)(下文简称蚌埠市2020版本、2022版本)对比发现当事人多收费用情况如下:当事人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每个部位收72元,蚌埠市2020版本收费标准为68元,当事人收取了770人次,多收取3080元,蚌埠市2022版本收费标准为68.8元,当事人收取了905人次,多收取2896元,当事人共多收取5976元;当事人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第二个部位起减半)每次收36元,蚌埠市2020版本收费标准为34元,当事人收取了457人次,多收取914元,蚌埠市2022版本收费标准为34.4元,当事人收取了554人次,多收取886.4元,当事人共多收取1800.4元;当事人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腹部、胸部)每个部位收72元,蚌埠市2020版本收费标准为68元,当事人收取了474人次,多收取1896元,蚌埠市2022版本收费标准为68.8元,当事人收取了557人次,多收取1782.4元,当事人共多收取3678.4元;当事人血清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每次收8元,蚌埠市2020版本收费标准为7.7元,当事人收取了1028人次,多收取308.4元,2022版本收费标准为7.6元,当事人收取了1492人次,多收取596.8元,当事人共多收取905.2元;当事人颅内多普勒血流图(TCD)每次收86.4元, 2020版本收费标准为82.94元,当事人收取了107人次,多收取370.22元,蚌埠市2022版本收费标准为82.4元,当事人收取了133人次,多收取532元,当事人共多收取902.22元;当事人肌酐测定、尿素测定、血清(总胆固醇、甘油三酯、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尿酸、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丙氨酸氨基转移酶、葡萄糖测定、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γ-谷氨酰基转移酶、碱性磷酸酶)这13项每次收4元,蚌埠市2020版本收费标准为3.85元,当事人收取了12035人次,多收取1805.25元,2022版本收费标准为3.84元,当事人收取了18322人次,多收取2931.52元,当事人共多收取4736.77元。数字化摄影(DR)检查每次收48元,蚌埠市2020版本收费标准为45.6元,当事人收取了2877人次,多收取6904.8元,蚌埠市2022版本收费标准为45.6元,当事人收取了4714人次,多收取11313.6元,当事人共多收取18218.4元。综合上述所有项目多收取费用,当事人合计多收取36217.3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收费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收费开始的时间、收费标准、牟利情况;

3.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其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授权情况;

5.现场检查照片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6.住院病人清单15份,证明当事人多收费用的违法事实;

7.提取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通知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检查的事实;

8.当事人多收费用统计明细1份,证明当事人多收费用的明细及汇总金额;

9.从轻处罚申请1份,当事人说明超标准收费的原因非主观故意,及提出从轻处罚的理由;

10.当事人提供的收费明细电子数据,证明当事人多收费用的违法事实;

11. 《蚌埠市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汇编——基层公立医疗机构》(2020版)和《蚌埠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2022版)定价文件部分收费目录,证明蚌埠市基层公立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

2024年6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4〕846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同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怀市监责退〔2024〕7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退还消费者多付的价款36217.39元。当事人自2024年6月4日起在其医院内显著位置张贴公告,于2024年6月4日至2024年6月14日期间为消费者办理退费手续。经复核,截至2024年6月14日,当事人应退价款36217.39元,实退价款0元,无法退价款36217.39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高于政府定价收取医疗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已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被我局调查后,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进行整改,调整收费标准。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形。应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七章《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84】“第九条、第十一条关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二)经营者具有从轻处罚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从轻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6217.39元;

2.处违法所得一倍36217.39元罚款。罚没款合计72434.7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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