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4〕895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4〕8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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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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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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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兰桥马良大药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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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21MA2TTJTW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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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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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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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劣药小儿奇应丸1盒;2.罚款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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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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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6月21日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4〕895号
当事人:怀远县兰桥马良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TTJTW3W
法定代表人:王继芳
2024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怀远县兰桥马良大药房有限公司检查发现与其它同类合格产品混放在同一货架上的1盒小儿奇应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4020927,生产企业:广州白云山敬修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每瓶装0.5g(约80粒),产品批号B12001,有效期至2024/01)已过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过期药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检查当日,经领导批准本案予以立案。2024年5月13日,该公司受委托人刘敏雪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办公室接受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向我局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7日从惟实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广州白云山敬修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小儿奇应丸(产品批号BJ2003,有效期2024-11-30)10盒,商家做活动赠送给当事人相同品牌、规格及生产厂家的小儿奇应丸(产品批号B12001)10盒,购进价格按照购进数量及赠送数量的平均值计算为7元/盒,销售价格10元/盒。我局执法人员在该药房货架上发现的1盒小儿奇应丸(产品批号B12001),至2024年01月已过期,该药品过期后与其它同类合格产品混放在同一货架上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上述1盒超过有效期的小儿奇应丸为劣药,货值1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和现场检查情况;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发现违法行为后对涉案药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销售劣药的违法事实存在以及销售等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了当事人授权给被委托人的具体事项;
7.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受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8.惟实医药有限公司税票复印件1份、装箱清单(销售回执)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药品的渠道、数量、价格等情况;
9.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1份,证明该批药品过期后未销售;
10.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出减轻处罚的理由;
11.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
2024年6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4〕895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已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药品货值较低,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同时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劣药小儿奇应丸1盒;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