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4〕855号

发布时间:2024-06-24 18:00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处罚〔2024〕85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怀远县唐集华运超市唐万大桥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0321MA2QXHHA0M

单位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40.6%vol、425ml)11瓶、“口子窖”五年型(40.8%vol、400ml)14瓶、“口子窖”六年型(41%vol、450ml)11瓶;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海南特种兵”生榨椰子(1.25L)60瓶、“特种战士”生榨椰子(1.25L)17瓶、“汇源”鲜喝吧(1.25L)6瓶;2、罚款4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624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4〕855号


当事人:怀远县唐集华运超市唐万大桥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QXHHA0M 

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经营者:计天良

2024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信息依法对怀远县唐集华运超市唐万大桥店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正在开展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有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40.6%vol、425ml)11瓶、“口子窖”五年型(40.8%vol、400ml)14瓶、“口子窖”六年型(41%vol、450ml)15瓶,上述白酒经初步鉴定为侵权白酒,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关进货票据,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待销售的“海南特种兵”生榨椰子(1.25L)60瓶、“特种战士”生榨椰子(1.25L)17瓶、“汇源”鲜喝吧(1.25L)6瓶等食品,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之规定,执法人员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对上述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号:怀市监强制〔2024〕316号。2024年4月17日,报经负责人批准立案,由常乔伟、徐杰承办此案,4月29日,怀远县唐集华运超市唐万大桥店的经营者计天良到我局接受询问,并提供相关材料

经核查,“年份原浆”商标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22867480号,有效期至2028年2月27日;“口子窖”商标是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007166号,有效期至2032年11月27日。2024年4月16日,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鉴定,其中“口子窖”六年型(41%vol、450ml)4瓶白酒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40.6%vol、425ml)11瓶、“口子窖”五年型(40.8%vol、400ml)14瓶、“口子窖”六年型(41%vol、450ml)11瓶等涉案白酒系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鉴定结果告知书。

2024年2月19日,当事人因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被我局立案调查,2024年4月24日,我局对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怀市监处罚〔2024〕583号)。当事人供述本案涉案白酒和上一次被查处的侵权白酒是同一批购进,但当事人提供不出进货票据,也无法提供涉案白酒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材料,不能说明产品的合法来源,且涉案白酒的品牌、规格不同。上述涉案白酒系当事人低价从非法渠道购进,并按市场价销售,其中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销售价格为80元/瓶、“口子窖”六年型销售价格为110元/瓶、“口子窖”五年型销售价格为80元/瓶。执法人员对我县辖区内白酒销售单位进行了价格咨询,与当事人供述的销售价格基本相符。综上调查,办案机构对当事人供述的涉案白酒销售价格予以认可,确定涉案白酒的违法经营额为3210元。

另查明,当事人店内经营的“海南特种兵”生榨椰子果肉椰子风味饮料(1.25L)、“特种战士”生榨椰子椰子风味饮料(1.25L),商品包装上印刷有“特种兵”、“特种战士”等“兵种”字样和图案作为饮料的标注商标,属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容易使消费者将上述商品与军事物资联系起来,易对我国政治、军事等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当事人共购进“海南特种兵”生榨椰子果肉椰子风味饮料(1.25L)60瓶,销售价5元/瓶,违法经营额300元;“特种战士”生榨椰子椰子风味饮料30瓶,销售价5元/瓶,违法经营额150元,合计违法经营额450元。

当事人店内经营的“海南特种兵”生榨椰子果肉椰子风味饮料(1.25L)60瓶,生产日期:2023年1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5元/瓶;“特种战士”生榨椰子椰子风味饮料(1.25L)17瓶,生产日期:2023年1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5元/瓶;“汇源”鲜喝吧(1.25L)6瓶,生产日期:2022年4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8元/瓶。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433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书2份,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情况;

3.证据提取单(执法人员检查现场拍摄照片)4张,证明执法检查现场情况及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销售使用禁止作为商标标志的商品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实际情况;

4.鉴定书2份、现场鉴定图片2张,证明涉案白酒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5.鉴定结果告知书1份,证明告知当事人鉴定结果的事实;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及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等;

7.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的主体资格;

8.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9.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怀市监处罚〔2024〕583号),证明当事人曾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10.询价通知书及市场调查问卷4份,证明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经营额。

2024年6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4〕855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海南特种兵”生榨椰子果肉椰子风味饮料、“特种战士”生榨椰子椰子风味饮料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销售使用禁止作为商标标志的商品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违法经营额321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销售使用禁止作为商标标志的商品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经营额450元、货值金额43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024年2月19日,当事人因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被我局立案调查,我局于2024年4月24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被我局立案调查后,并未改正违法行为,再次实施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3210元。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68】“第六十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1.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①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1.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40.6%vol、425ml)11瓶、“口子窖”五年型(40.8%vol、400ml)14瓶、“口子窖”六年型(41%vol、450ml)11瓶;2.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使用禁止作为商标标志的商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经营额450元、货值金额433元,无违法所得。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67】“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26】“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之规定,给予当事人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海南特种兵”生榨椰子(1.25L)60瓶、“特种战士”生榨椰子(1.25L)17瓶、“汇源”鲜喝吧(1.25L)6瓶;2.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及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26】、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67】、【268】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40.6%vol、425ml)11瓶、“口子窖”五年型(40.8%vol、400ml)14瓶、“口子窖”六年型(41%vol、450ml)11瓶;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海南特种兵”生榨椰子(1.25L)60瓶、“特种战士”生榨椰子(1.25L)17瓶、“汇源”鲜喝吧(1.25L)6瓶;

2、罚款4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2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