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11 11:14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20241210        

 

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办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办理质效,提升人大代表满意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属于政府系统承办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政府办公室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负责具体交办事宜提请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主持召开交办会进行专题交办。

  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县政府办公室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商,提出办理意见;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出有关办理意见,并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

  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认为其内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收到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不得延误和自行转办。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制度,严格办理程序,提高办理质量和工作效率。

  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认真办理,能够解决的,应抓紧落实;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创造条件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当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

  承办单位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主动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代表参与研究。   

  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书面答复代表。对于涉及面广、处理难度较大,不能如期答复的,必须及时向代表和交办机关说明情况,但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承办单位对于内容相同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并案办理,但应当分别答复代表。

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结后,必须逐人答复。对代表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结后,应当及时答复代表团负责人,由其转告本代表团代表。

第十条  承办单位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所属部门或者下属机构办理的,仍由原承办单位答复代表。

第十  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以公文(函)形式报送代表,同时抄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十  人大代表对承办单位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并在2个月内再次书面答复代表。

第十  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目标督查考核中心和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中推诿扯皮、拖延应付、不认真办理的单位,由县目标督查考核中心给予通报并提请分管县领导进行约谈调度;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进行刁难、威胁、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责成有关部门依规依法处理。

第十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由县政府办公室每季度向政府常务会议报告。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由县政府主要领导领衔调度,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定期调度,分管副县长负责一线调度督办,切实压实承办部门办理责任,提高办理质效。

第十  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结果公开机制,按照“谁主办、谁答复、谁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等内容外,应当在答复人大代表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单位网站、人大网站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对办理复文主动予以全文公开。

县人民政府关于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年度办理情况报告和通报应在政府网站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每年年底向全体代表进行书面报告

第十七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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