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2024年12月10日
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办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办理质效,提升人大代表满意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属于政府系统承办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商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负责具体交办事宜,提请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主持召开交办会进行专题交办。
第三条 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县政府办公室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商,提出办理意见;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出有关办理意见,并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
第四条 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认为其内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收到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不得延误和自行转办。
第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制度,严格办理程序,提高办理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六条 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认真办理,能够解决的,应抓紧落实;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创造条件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当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七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主动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代表参与研究。
第八条 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书面答复代表。对于涉及面广、处理难度较大,不能如期答复的,必须及时向代表和交办机关说明情况,但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承办单位对于内容相同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并案办理,但应当分别答复代表。
对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结后,必须逐人答复。对代表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结后,应当及时答复代表团负责人,由其转告本代表团代表。
第十条 承办单位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所属部门或者下属机构办理的,仍由原承办单位答复代表。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以公文(函)形式报送代表,同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十二条 人大代表对承办单位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并在2个月内再次书面答复代表。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目标督查考核中心和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中推诿扯皮、拖延应付、不认真办理的单位,由县目标督查考核中心给予通报并提请分管县领导进行约谈调度;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进行刁难、威胁、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责成有关部门依规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由县政府办公室每季度向政府常务会议报告。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由县政府主要领导领衔调度,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定期调度,分管副县长负责一线调度督办,切实压实承办部门办理责任,提高办理质效。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结果公开机制,按照“谁主办、谁答复、谁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等内容外,应当在答复人大代表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单位网站、人大网站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对办理复文主动予以全文公开。
县人民政府关于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年度办理情况报告和通报应在政府网站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每年年底向全体代表进行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