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5〕388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5〕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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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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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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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荆山三利百货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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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2340321MA2PHJ9U0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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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尚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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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不合格84消毒液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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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衡跃牌84消毒液332瓶; 2.没收违法所得94.40元; 3.处以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798元。合计罚没款89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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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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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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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5〕388号
当事人:怀远县荆山三利百货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PHJ9U0H
住所:怀远县荆山镇上谷农产品批发市场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范围:化妆品、日用百货批发,化妆品咨询服务。
经营者:尚利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2025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5年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计划)计划的通知依法对怀远县荆山三利百货商行销售的衡跃牌84消毒液进行随机抽检,样品委托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依据Q/371402SDKNS001-2020标准检验,检验结果为有效氯含量不合格,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2025年4月7日,报经领导批准立案,由沈卫国、田志强承办此案。2025年4月15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询问,并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调查过程中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衡跃牌84消毒液是2025年2月10日和2025年3月20日从山东康纳斯消毒用品有限公司分两次购进的,第一次购进2024年10月20日生产的批号为20241002的84消毒液8箱(每箱30瓶),购进成本价是1.20元/瓶,销售价是1.40元/瓶。第二次购进同日期同批次的84消毒液11箱(每箱30瓶),购进成本价1.20元/瓶,销售价是1.40元/瓶。两次购进的84消毒液累计570瓶,货值798元。第一次购进240瓶中抽检样品4瓶,2瓶送检样2瓶备样。剩余236瓶已销售完,获利润94.40元。第二次购进340瓶未销售,我局依法予以扣押,没有销售无利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一份,证明我局依据职权对当事人经营的商品进行监测,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2.检验报告原件一份,证明检验机构依据Q/371402SDKNS001-2020标准进行检验,证明当事人销售的84消毒液是不合格产品;
3.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怀)市监结告字〔2025〕311号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
4.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在询问笔录里承认经营违法物品的时间、名称、数量、进销价格、牟利情况;
5.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合法;
7.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抽取衡跃牌84消毒液的现场情况;
8.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衡跃牌84消毒液样品照片二张;
9.山东康纳斯消毒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自我承诺和企业执行标准各一份;
10.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财务清单)和扣押票据各一份;
11.送达相关文书的送达回证。
2025年4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5〕388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84消毒液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违法。
鉴于当事人在被我局调查后,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进行整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三章第一节【6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1.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不合格项1项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因此决定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衡跃牌84消毒液,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衡跃牌84消毒液332瓶;
2.没收违法所得94.40元;
3.处以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798元。合计罚没款892.4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