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5〕370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5〕37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 |
郭德先 |
身份证号 |
3403********7778 |
||
单位 |
名称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罚200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4月28日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5〕370号
当事人:郭德先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8
联系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双桥集镇*
2024年10月8日,我局在查处怀远县兰桥刘春化农资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小麦种子一案中,经营者刘春华供述,其销售的“郑麦136”侵权小麦种子是从怀远县双桥集街道郭德先经营的农资店处购进。2024年10月9、12日,我局执法人员先后两次对位于怀远县双桥集镇双桥街道顺丰快递对面郭德先经营的农资店进行检查,店内公示有营业执照,名称:怀远县东红农资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郭红棒,与郭德先为父子关系。现场未发现店内销售有“郑麦136”小麦种子,经询问调查,郭德先陈述卖给刘春华的“郑麦136”小麦种子是其购买准备自用的,因刘春华要求购买故原价转让,并未获利,也未销售过其他小麦种子。
2024年12月2日,我局接投诉举报材料,举报人以店内公示的营业执照为当事人,举报怀远县东红农资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郑麦136”、“徐麦31”小麦种子侵犯了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材料内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濉溪县公证处公证书2份[(2024)皖濉公证字第2592、2853号],公证书内容显示: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双桥集镇双桥街道上一个悬挂有“徽总代理经销点”“江苏瑞可丰肥业有限公司”字样招牌的店铺销售有“徐麦31”、“郑麦136”小麦种子,其中“徐麦31”的包装袋标签标识印有商标标识“博士顿”、河南布谷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样;“郑麦136”的包装袋标签标识印有商标标识“帝益麦种业”、延津县帝益麦种业有限公司等字样。上述小麦种子经商标权利人确认为侵权假冒产品。
怀远县东红农资店(个体工商户)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2024年12月16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上述违法行为发生时,该经营场所还存有另一个营业执照:怀远县双桥红棒农资经营部(2024年11月7日办理了注销登记),经营者为郭德先。2份公证书内付款证据显示:扫二维码付款给郭德先、刘彩霞,收款人为郭德先和刘彩霞。调取的公安户籍显示郭德先、刘彩侠为夫妻关系。且怀远县东红农资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郭红棒陈述未参与经营行为,该店铺的实际经营者为其父亲郭德先,本局认定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为郭德先。2025年3月4日,经报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郭德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博士顿”商标的注册人为胡泉(4114********8454),商标注册证号:4919754,核定使用商品(第31类):未加工谷种、蘑菇繁殖菌、植物用种菌、谷种、植物种子、植物种籽、菌种,注册日期:2008年6月21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6月20日。2018年6月12日,权利人将注册商标“博士顿”授予河南布谷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永久使用,且使用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维权。“帝益麦种业”商标的注册人为延津县帝益麦种业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号:39922414,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31):未加工谷种;菌种;培育植物用胚芽(种子);植物种子;蘑菇繁殖菌;播种用种子;蔬菜种子;农业用未加工种子;水果种子;花的种子。注册日期:2020年4月28日,有效期至2030年4月27日。
2024年9月28日,怀远县兰桥刘春化农资经营部从当事人处购进“郑麦136”小麦种子26袋(15KG/袋),销售价格2元/斤,违法经营额1560元。
(2024)皖濉公证字第2592号公证书内容显示:2024年9月22日,取证人员引领公证员到达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双桥集镇一个招牌有“徽总代理经销点”的店铺,从该店铺内购买“郑麦136”小麦种子5袋(15Kg/袋),微信扫二维码付款给刘彩霞370元,并对购买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
(2024)皖濉公证字第2853号公证书内容显示:2024年10月11日,取证人员引领公证员到达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双桥集镇一个招牌有“徽总代理经销点”“江苏瑞可丰肥业有限公司”的店铺,从该店铺购买“徐麦31”小麦种子167袋,微信扫二维码付款给郭德先8000元,并对购买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
上述小麦种子经商标权利人确认为非权利人公司生产经营的产品,系侵权假冒产品。在我局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以患病为由,不配合调查,未在现场笔录、送达回证等文书上签字,对公证书内容也不认可。
综上,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小麦种子,合计货值9930元,本局认定本案违法经营额为99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材料二份,证明案件来源和“博士顿”、“帝益麦种业”商标注册情况及确认标有“博士顿”、“帝益麦种业”商标标识的“徐麦31”、“郑麦136”小麦种子为侵权假冒产品;
2.现场检查笔录3份、现场检查视频7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铺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检查视频2份、出院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患病及不配合调查的事实;
4.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2份,证明营业执照(怀远县双桥红棒农资经营部)注册登记情况及注销的事实;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濉溪县公证处公证书[(2024)皖濉公证字第2592、2853号]2份、怀远县兰桥刘春化农资经营部经营者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及违法经营额;
6.当事人户籍证明1份,证明收款人刘彩侠与当事人郭德先是夫妻关系及当事人的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2025年4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5〕370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小麦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经营额9930元,在我局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以患病为由,拒绝在现场笔录、送达回证等文书上签字,对公证书内容也拒不承认。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六章 知识产权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69】“第六十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1.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①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四)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之规定,在裁量幅度内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六章 知识产权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69】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