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5〕350号

发布时间:2025-04-16 14:32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处罚〔2025〕35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合肥市安然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321MA8LKL3R7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赵鹤

违法行为类型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案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逾期未退还的多收费用733100元;2、处2022年7月至2024年12月期间违法所得3.5倍2137835元罚款,罚没款合计2870935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4月16日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5〕350号


当事人:合肥市安然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8LKL3R7H 

住所:怀远县河溜镇罗新庄村新殡仪馆202房间

负责人:赵鹤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20241225日,我局接到中共怀远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巡察建议函》,提示合肥市安然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以下简称:安然公司)收取的整容化妆费高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024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怀远县河溜镇罗新庄村新殡仪馆202房间的安然公司进行收费价格检查。当事人提供整容化妆服务时,以“面部清洗、仪表整理”等名义收取化妆费150元/具,高于原怀远县物价局核定的整容费40元/具标准。

为查清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安然公司2021年8月至2024年12月的收费单据,并委托安徽经纬会计师事务所对安然公司上述收费单据进行审计。安徽经纬会计师事务所于2025年3月13日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

经调查,当事人与怀远县殡仪馆签订礼仪、吊唁等延伸服务第三方承包项目合同,合同履约期限自2021年8月1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止,合同标的及要求包含礼厅服务、遗体铺花、遗体整容化妆、摄像服务、殡仪礼炮、礼仪主持、特色礼仪服务、礼仪护灵、礼仪送灵等。

2022年10月28日,我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服务数量统计表及明细,对当事人在2021年8月至2022年6月期间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收取整容化妆费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多收的34430元整容化妆费进行了没收。

根据安徽经纬会计师事务所对安然公司的审查结果,我局认定,当事人于2021年8月至2022年6月期间,1653具遗体“整容化妆”、“其他”名义超标准收取整容化妆费,此项多收费用156720元。

2022年,当事人在被我局查处后,未对整容化妆费用的收费标准进行整改,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超标准收取整容化妆费,收费金额70元/具、150元/具不等。2022年7月至2024年12月,当事人以“整容化妆”、“其他”、“整理仪容仪表等”、“面部清洗、仪表整理”“特需服务”的名义变相对5578具遗体超标准收取整容化妆费,此项多收费用610810元。

当事人称其在2022年7月之后为逝者提供的“整理仪容仪表等”、“面部清洗、遗表整理”服务项目属于对遗体的面部容貌和身体外表的清洁和整理,比如刮胡子、梳头发、面部擦粉、涂腮红、整理服装、清洗血迹和污渍、眼口闭合等。

我局认为当事人为逝者提供的“整理仪容仪表等”、“面部清洗、遗表整理”服务仍然是对遗体的化妆、整理、整容,未超出《安徽省定价目录》、《关于调整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怀价字[2000]15号)和《怀远县殡仪馆目前政府定价收费目录》中“化妆整理(整容费)”的服务范围,仍然应当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共获违法所得767530元。2024年12月22日起,当事人已经停止上述费用的收取。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巡察建议函》1份,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收费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4份,证明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收费开始的时间、收费标准、牟利情况

4.合肥市安然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怀远县殡仪馆礼仪、吊唁等延伸服务第三方承包项目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与怀远县殡仪馆签订合同,提供服务的依据; 

7.当事人收费清单复印件6份,证明当事人收费情况

8. 当事人收费电子数据1份,证明当事人收费情况; 

9. 安徽经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多收取费用情况;

10.怀远县物价局印发《关于调整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怀价字[2000]15号)、《怀远县殡仪馆目前政府定价收费目录》1份,证明政府定价整容费40元/具的事实

11.《安徽省定价目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收费项目属政府定价项目

12.《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2022年10月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

13.《退还多收价款情况说明》及《退还多收价款复核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对多收价款进行退款的事实。

2025年3月31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5〕350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同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怀市监责退〔2025〕1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消费者多付的价款。当事人自2025年3月31日起在怀远县殡仪馆业务大厅显著位置张贴公告,于2025年3月31日至2025年4月14日期间为消费者办理退费手续。经复核,截至2025年4月14日,当事人退款金额为0。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已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

2022年10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在2021年8月至2022年6月期间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收取整容化妆费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未进行整改,于2022年7月起仍然高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收取整容化妆费。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二)屡查屡犯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应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七章价格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85】第九条、第十一条关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三)经营者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处罚。

因我局于2022年10月已对当事人在2021年8月至2022年6月期间多收取整容化妆费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对多收费用34430元进行了没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故我局对当事人2021年8月至2022年6月期间的违法行为不再进行罚款,在没收无法退还的费用时扣除前期已没收的3443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逾期未退还的多收费用733100元;2、处2022年7月至2024年12月期间违法所得3.5倍2137835元罚款,罚没款合计287093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的规定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4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