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5〕417号

发布时间:2025-05-20 16:20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处罚〔2025〕41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怀远县童话笑童装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0321MA8QPL7DX6

单位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怀远县童话笑童装店涉嫌销售不合格童装案

行政处罚内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1.没收不合格童装2件;

2.没收违法所得57元;

3.罚款67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5月20日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5〕417号


当事人:怀远县童话笑童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8QPL7DX6 

住所怀远县榴城镇远大未来城*

法定代表人宋弯弯  

身份证号:*

                 

2025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2025年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计划,依法对怀远县童话笑童装店销售的童装随机抽检2组,样品委托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2025年4月2日,我局收到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2份(编号分别为皖蚌检C2025-F0016,皖蚌检C2025-F0017)反映怀远县童话笑童装店销售的毛衣开衫和工装裤,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均不符合GB/T29862-2013、GB 18401-2010标准要求,单项判定不合格。2025年4月7日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怀市监检结〔2025〕310号)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毛衣开衫和工装裤,2025年47日,报经领导批准立案,由田志强、赵辉承办此案。2025年415日,经营者宋弯弯到我局接受询问,并提供相关材料,调查过程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毛衣开衫是2024年9月份从浙江省湖州服装大市场购进的,购进5件,购进单价65元/件,销售单价75元/件。当事人销售的工装裤是2025年2月24日从浙江省湖州市服装大市场购进的,购进5件,购进单价50元/件,销售单价59元/件,以上两种产品抽样数量均是1件*2,当事人除被抽样品数外,其他产品已销售完,两种产品共计货值670元,违法所得5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记录2份,证明我局依据职权对当事人经营的商品进行监测,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2.检验报告2份(编号分别为皖蚌检C2025-F0016,皖蚌检C2025-F0017),证明案件来源

3.检验结果告知书(怀市监检结〔2025〕310号)1份,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及相关权利、义务

4.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童装抽样情况和现场检查情况;                  

5.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6.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在询问笔录里承认经营违法物品的时间、名称、数量、进销价格、牟利情况;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合法;

8.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025年5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5〕417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童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被我局调查后,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销售的童装均为“纤维含量”1个项目不合格,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三章第一节【6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1.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不合格项1项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童装2件;

2.没收违法所得57元;

3.处以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670元。

合计罚没款727,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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