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5〕415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5〕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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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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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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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安徽易恒特种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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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21MA2WJDPJ3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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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崔春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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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电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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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铜软线180米; 2.没收违法所得96元; 3.罚款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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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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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5月20日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5〕415号
当事人:安徽易恒特种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WJDPJ3L
住所:怀远县经济开发区金河路*
法定代表人:崔春柱
身份证号:*
2025年3月21日,我局收到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蚌市抽〔2025〕008号)反映安徽易恒特种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铜软线导体电阻项目不符合Q/340300YHDL 001-2021标准要求,检测结果为不合格。2025年3月25日,报经领导批准立案,由沈卫国、田志强承办此案。2025年3月31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询问,并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调查过程中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涉案批次的铜软线,规格型号为0.75mm² ZR-RV 白色,生产日期/批号为2023-09-18,共生产1000米,2023年10月16日销售给安徽创赢智能玻璃机械有限公司800米,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时库存剩余200米,抽检样品数量为20米*2(当事人无偿提供),涉案批次的铜软线180米(备检样品20米和抽样剩余的不合格铜软线160米)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成本0.56元/米,售价0.68元/米,货值680元,违法所得96元。发现问题后当事人发布产品召回通知,积极整改,并提供了产品召回通知单和线材不合格整改方案,查明线材不合格原因是标签误贴,并对厂内现有产品重新进行了检测,未发现其他不合格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及附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的检查情况;
3.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记录及检验合格报告共4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同规格不同批次产品的抽样及检测结果情况;
4.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在询问笔录里承认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电线的时间、名称、数量、进销价格、牟利情况;
5.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抽取0.75mm²规格铜软线和核查不合格产品的现场情况;
6.购销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被检不合格批次铜软线的销售情况;
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涉案批次铜软线的事实;
8.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9.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合法;
10.线材不合格原因整改方案和产品召回通知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并查明线材不合格原因是标签误贴的事实。
2025年5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5〕415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导体电阻项目不合格的电线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电线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合格检验项目项目检验数据为34.9Ω/km,标准指数为≤26.0Ω/km,与标准指标差距10%以上,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三章第一节【66】“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不合格项目检验数据与标准指标差距10%以上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违法产品,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铜软线180米;
2.没收违法所得96元;
3.处以货值金额2.5倍的罚款1700元。
合计罚没款1796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