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5〕416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5〕41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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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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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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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榴城帅宝童装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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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2340321MA2UM61R1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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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崔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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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不合格童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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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1.没收不合格备检样品酷宝帽衫卫衣1件、蒙咔西韩版中童休闲裤1条;2.没收违法所得168元;3.罚款805元;罚没款合计97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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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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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5月20日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5〕416号
当事人:怀远县榴城帅宝童装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UM61R1P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经营者:崔自由(身份证号码3403********4053)
地址:怀远县榴城镇远大未来城步行街门面房25号楼A110号
联系电话:181****3691。
2025年2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称酷宝童装帽衫卫衣、标称蒙咔西韩版中童休闲裤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上述童装均为“纤维含量”1个项目不符合GB/T 31900-2015、GB/T 29862-2013、GB18401-2010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2025年4月7日报经批准立案调查,由赵辉、田志强承办此案。本局于2025年4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复检期内未提出复检要求。该童装店经营者崔自由于2025年4月14日到本局接受询问,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调查过程中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购进酷宝帽衫卫衣5件,购进价50元/件,销售价77元/件;韩版中童休闲裤购进5条,购进价55元/条,销售价84元/条,当事人无偿提供检验样品,除备检样品外其他童装已销售完,货值金额805元,违法所得16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产品质量抽检计划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抽检的文件依据;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记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的现场情况;
3.抽样记录单2份,证明记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抽检的童装的名称、数量、价格等情况;
4.检验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童装1个项目不合格、检验依据等情况;
5.《检验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告知当事人销售的童装不合格等情况;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销售不合格童装的价格、数量、违法所得等情况;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合法;
8.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9.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无偿提供检验样品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10.证据提取单3份,证明执法人员提取涉案童装的名称、样品封存等情况。
2025年5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5〕416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童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的童装均为“纤维含量”1个项目不合格,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2024)年版》第三章产品质量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67】“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1.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不合格项1项的;”的规定,进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理。本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备检样品酷宝帽衫卫衣1件、蒙咔西韩版中童休闲裤1条;2.没收违法所得168元;3.处以货值金额1倍罚款805元;罚没款合计973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