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5〕430号

发布时间:2025-06-03 08:58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处罚〔2025〕43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怀远县金盛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32168685750X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孙金圣

违法行为类型

产品质量

行政处罚内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1.没收万家有牌抽取式面巾纸20480包;2.罚款2048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5月27日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5〕430号
                

当事人名称:怀远县金盛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68685750X3

法人代表:孙金圣

地址:怀远县荆山镇靠山社区

经营范围:卫生用品、日用百货的销售;纸品的加工。

联系电话:*

2025年4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成品库内堆放的标称:满城县众信纸品加工厂监制,经销商:怀远县金盛商贸有限公司,产品名称:万家有抽取式面巾纸,产品规格:180mm×120mm×408张/包,生产日期:20250223,库存20480包。经查询:满城县众信纸品加工厂已于2022年6月29日注销。2025年4月15日报经批准立案赵辉、田志强承办此案。2025年4月15日本局向保定市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了《协助调查函》(怀市监协查〔2025〕DD-2号),保定市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18日给本局发了协助调查回复函。2025年4月16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金圣到本局接受询问,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调查过程中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满城县众信纸品加工厂,经营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大册营镇方上村,注册于2009年3月20日,该企业已于2022年6月29日注销。当事人于2025年2月23日开始生产上述规格、品牌的抽取式面巾纸,生产数量20480包,出厂销售价0.4元/包,生厂成本价0.35元/包,货值金额8192元,当事人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记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的现场情况;

2.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伪造他人的厂名的产品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生产伪造他人的厂名的产品的时间、生产价格、数量等情况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合法;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等情况; 

7.协助调查函、协查回复函各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向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发出协查及回复等情况。

2025年5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5〕430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已构成了生产伪造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足6个月,产品也尚未销售,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三章 产品质量类【70】《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3.产品尚未销售的或已销售,追回全部的”之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万家有牌抽取式面巾纸20480包;2.处以货值金额0.25倍罚款204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5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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