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5〕468号

发布时间:2025-06-17 10:23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处罚〔202546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怀远县淝南乡亲子家家母婴生活用品店

注册号

92340321MA2N41ML8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姚春力

违法行为类型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过期的奶粉添加器2个;

2.罚款12元;

3.没收违法所得8元。

罚没款合计20元,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6.17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5〕468号


当事人:怀远县淝南乡亲子家家母婴生活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N41ML85

住所:怀远县淝南镇双沟街道

法定代表人:姚春力

 

2025年5月22日,我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据法定职权对怀远县淝南乡亲子家家母婴生活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正在销售的奶粉添加器2个,生产日期2019年2月28日,保质期3年。我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当日,我所进行案源登记并报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的奶粉添加器2个,生产企业:河南大尚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2月28日,保质期3年,已过有效期。当事人共购进以上奶粉添加器3个,销售1个,剩余2个,进货价格6元/个,售价为8元/个。最终确定货值为24元,违法所得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情况和案件来源,经营者已签字确认;  

(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经营过期产品的时间、数量、货值和牟利情况;

(三)现场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实际情况;

(四)当事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五)当事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2025年6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5〕468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失效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的奶粉添加器2个;

2.罚款12元;

3.没收违法所得8元。

罚没款合计2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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