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5〕447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5〕4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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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宋正丽 |
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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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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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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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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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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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496.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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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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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6.17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5)447号
当事人:宋正丽
住址:怀远县淝南镇
身份证号码:3*******************1
联系电话:1*********7
2025年6月3日,淝南市场监督管理所接收怀远县烟草专卖局移送的“宋正丽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当事人宋正丽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当日,我所进行案源登记并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
经查,2025年5月28日,怀远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怀远县淝南镇宋正丽便利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红旗渠(雪茄)84mm2条,单价50元/条,合计100元;黄山(金皖烟)84mm5条,单价280元/条,合计1400元;大前门(软)84mm2条,单价60元/条,合计120元;红塔山(细支传奇)90mm1条,单价180元/条,合计180元;黄山(国宾迎客松)84mm2条,单价220元/条,合计440元;利群(软蓝)84mm2条,单价180元/条,合计360元;黄山(红皖烟) 84mm4条,单价190元/条,合计760元;云烟(细支云龙)100mm1条,单价150元/条,合计150元;黄山(新制皖烟)84mm6条,单价140元/条,合计840元;黄山(新一品)84mm8条,单价70元/条,合计560元;玉溪(软)84mm4条,单价230元/条,合计920元;黄山(黑马细支)97mm2条,单价260元/条,合计520元;泰山(硬红八喜)84mm2条,单价65元/条,合计130元;利群(楼外楼)84mm2条,单价200元/条,合计400元;苏烟(五星红杉树)84mm2条,单价220元/条,合计440元;黄山(印象一品)84mm2条,单价80元/条,合计160元。数量共计47条,货值共计7480元。至执法人员查获时止,当事人商品还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怀远县烟草专卖局移交对当事人调查的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的事实;
(二)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在询问笔录里承认开始经营的时间、地点、数量、来源、货值、经营牟利情况及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
(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025年6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5〕447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规定,构成无证经营卷烟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同时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三章“【397】《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一)经营总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以20%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1496.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