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5〕466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5〕46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
单位 |
名称 |
李志好 |
|
注册号 |
92340321MA2NRJB27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志好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过期的威品染发膏(亚麻金色)3支; 2.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6.17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5〕466号
当事人:李志好(个体户,无字号名称)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NRJB274
住所:怀远县淝南镇双沟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志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3*****************4
2025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据法定职权对李志好经营的理发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在售的威品染发膏(亚麻金色)3支,有效期2025年4月29日。我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5月19日,我所进行案源登记并报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标签载明的品名为“威品染发膏(亚麻金色)”,生产企业:广州市三荣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90261,生产批号:SR22043001,限期使用日期2025年4月29日,至我执法人员检查到时止已过有效期。当事人共进货3支,进货价5元/支,售价8元/支,至我执法人员检查当日未进行销售。确定货值为24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化妆品数量、货值等情况;
证据(三)现场拍摄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过期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经营主体的经营资格;
证据(五)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公民身份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025年6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5〕466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过期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后果轻微,在我局现场检查后,及时对店内产品进行全面自查,主动消除隐患。依据《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和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处罚标准:减轻: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0.1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的威品染发膏(亚麻金色)3支;
2.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