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1 |
2025年度全市营利性民办学校部门联合抽查 |
教育行政部门 |
招生简章、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财务资产状况以及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电子学籍制度情况的检查;学校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的检查。 |
营利性民办学校 |
市、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发起,市、县(区)级教育行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不少于2所学校随机抽取;营利性民办学校数超过10所的,抽查比例不低于50%。 |
2025年6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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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学校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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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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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5年度民办学校部门联合抽查 |
教育行政部门 |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质、培训行为检查。 |
全县民办学校 |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民政、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抽取。 |
2025年7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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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 |
登记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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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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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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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5年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质、培训行为检查。 |
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不少于5个机构的数量随机抽取。 |
2025年7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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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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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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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25年度宾馆、旅店部门联合抽查 |
公安部门 |
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和治安管理情况的检查。 |
全县宾馆、旅店、民宿等住宿经营单位 |
县级公安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公安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随机抽取。 |
2025年7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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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房屋质量安全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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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门(广播电视部门) |
星级酒店悬挂标识标牌情况检查;电视信号传播秩序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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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宾馆、旅店卫生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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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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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25年度全县外商投资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
全县外商投资企业 |
县级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县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3%,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抽查。 |
2025年7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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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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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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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25年度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的监督检查。 |
全县在监管平台中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单位 |
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5年7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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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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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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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25年度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行为检查。 |
全县在监管平台中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 |
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起,同级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5年7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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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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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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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25年度班车客运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车辆资质和驾驶人员、车辆动态监控情况。 |
在我县取得许可的班车客运企业 |
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起,同级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5年7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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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运输车辆资质是否齐全、是否存在逾期未检验和未报废、非法改装、使用性质不符合等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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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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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25年度肥料生产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有机肥料产品质量检查;登记产品标签标识检查。 |
省内登记的有机肥料生产企业 |
省、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市、县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重点监管的有机肥料企业约35家,按照100%比例抽取。 |
2025年6月至11月 |
根据省级工作部署按时完成任务接收、实施检查、结果公示、问题后续处置等工作。 |
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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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25年度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企业生产经营资质检查;生产经营档案检查;生产经营品种、标签检查;生产经营品种质量、真实性检查。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省、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市、县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省级发证企业70家,各地根据实际确定抽查基数,按照10%比例抽取。 |
2025年6月至11月 |
根据省级工作部署按时完成任务接收、实施检查、结果公示、问题后续处置等工作。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价格行为检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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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25年度饲料、饲料添加剂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生产许可条件的检查;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的检查;产品标签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
省、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市、县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基数491家,按照3%比例随机抽取。 |
2025年6月至11月 |
根据省级工作部署按时完成任务接收、实施检查、结果公示、问题后续处置等工作。 |
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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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25年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企业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生产经营档案检查;标识检查等。 |
转基因加工企业 |
省、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市、县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基数83家,按照36%比例抽取。 |
2025年6月至11月 |
根据省级工作部署按时完成任务接收、实施检查、结果公示、问题后续处置等工作。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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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25年度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监督检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资质检查;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物种情况检查;物种系谱、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档案检查;人工繁育、经营利用许可证有效期和年度审验情况检查;人工繁育场所、设施和技术检查;水生野生动物标识使用情况检查。 |
持有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申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识的单位 |
省、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市、县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基数325家,按5%比例随机抽取。 |
2025年6月至11月 |
根据省级工作部署按时完成任务接收、实施检查、结果公示、问题后续处置等工作。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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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25年度兽药质量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 |
持有有效期内生产许可证的兽药生产企业 |
省、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市、县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基数45家,按照20%比例抽查。 |
2025年6月至11月 |
根据省级工作部署按时完成任务接收、实施检查、结果公示、问题后续处置等工作。 |
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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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25年度农药生产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原材料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记录等情况 |
农药生产企业 |
省、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市、县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基数101家,按照6%比例抽查。 |
2025年6月至11月 |
根据省级工作部署按时完成任务接收、实施检查、结果公示、问题后续处置等工作。 |
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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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025年度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1.检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2.检查种畜禽生产经营场所、设施、管理制度及从业人员;3.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 |
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检查。 |
按5%比例抽查。 |
2025年7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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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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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025年度农药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1.查处经营违法添加未登记成分、有效成分不足等假劣农药;2.无证经营;3.套用或冒用登记证;4.包装及标签标识不合规;5.未如实记录购销台账。 |
农药经营企业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检查。 |
按0.5%比例抽查。 |
2025年7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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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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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025年度动物诊疗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1.检查动物诊疗许可证;2.检查动物诊疗场所设施条件、管理制度、人员资质。 |
动物诊疗机构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检查。 |
按5%比例抽查。 |
2025年7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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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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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025年度生猪定点屠宰、动物检疫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动物检疫监督检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的行政检查。 |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
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 |
按10%比例抽查。 |
2025年6月至11月 |
市级统一发起任务,下发至相关县(区)开展检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非重点排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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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25年度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部门联合抽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 |
县(区)级消防救援机构、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5%比例抽取,其他类型社会单位根据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
2025年6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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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针对消防安全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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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025年度工贸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
全县应急管理信息平台涉有限空间企业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2025年7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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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企业落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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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情况;特种设备检验情况;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置、持证情况;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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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025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公安部门 |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购销、运输行为和企业年度报告情况。 |
全县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
县级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
县级公安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2025年6月至11月 |
|
应急管理部门 |
许可(备案)条件保持情况;报告生产、经营的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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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2025年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保持情况。 |
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2025年7月至11月 |
可根据抽取的企业实际,合理确定联合抽查的部门。 |
消防救援机构 |
对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项督导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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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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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2025年度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保持情况。 |
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支队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2025年7月至11月 |
可根据抽取的企业实际,合理确定联合抽查的部门。 |
消防救援机构 |
对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专项督导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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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的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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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2025年度危险化学品使用工贸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使用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保持情况。 |
危险化学品使用工贸企业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支队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2025年7月至11月 |
可根据抽取的企业实际,合理确定联合抽查的部门。 |
消防救援机构 |
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工贸企业专项督导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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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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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2025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县公安部门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县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2025年7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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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烟花爆竹公共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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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2025年度粉尘涉爆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条检查要点和涉粉尘涉爆6条重点检查事项。 |
全县粉尘涉爆企业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5年7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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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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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2025年度全县娱乐场所(游艺厅、室,舞厅)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娱乐场所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
全县娱乐场所(游艺厅、室,舞厅)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5年7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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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治安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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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卫生状况及卫生制度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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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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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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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2025年度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取得许可证及经营情况的检查。 |
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发起,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约3500家,按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5年6月至11月 |
根据省级工作部署按时完成任务接收、实施检查、结果公示、问题后续处置等工作。 |
公安部门 |
信息网络及治安安全检查;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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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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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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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2025年度全县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检查;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情况检查。 |
全县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5年7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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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治安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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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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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2025年度全省旅行社及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检查;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抽查;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网站抽查。 |
全省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及平台、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 |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发起,市、县级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省约2200家,按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5年6月至11月 |
根据省级工作部署按时完成任务接收、实施检查、结果公示、问题后续处置等工作。 |
交通运输部门 |
旅行社租(使)用的旅游包车资质和驾驶员从业资质检查;旅行社使用的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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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价格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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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2025年度文物保护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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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门 |
“四有”工作落实情况检查;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措施落实情况检查;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护情况检查。 |
文物保护单位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指导。 |
按照不少于2家从文物保护单位分类目录中随机抽取。 |
2025年7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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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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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2025年度新车销售市场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汽车销售行为、汽车销售市场秩序检查。 |
新车销售企业 |
县级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时数据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
2025年7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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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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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2025年度二手车市场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情况检查;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情况检查。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含二手车经销、经纪、评估等) |
县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市场监管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时数据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
2025年7月至10月 |
|
公安部门 |
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情况检查;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建立情况检查;内部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情况、服务对象和机动车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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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企业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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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2025年度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检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检查;《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检查、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检查;“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县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
县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时数据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
2025年7月至10月 |
|
公安部门 |
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情况检查;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建立情况检查;内部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情况的检查;服务对象和机动车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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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危险物管理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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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 |
对相关机动车维修企业零配件采购来源和维修零部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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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2025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行为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对企业零售成品油经营资质开展检查;对企业购销、出入库、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相关台账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对企业岗位制度、操作规章、工作制度的建立情况开展检查。 |
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 |
县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不少于2%的比例抽查。 |
2025年7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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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对重点目标单位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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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部门 |
对企业油气回收装置和其他涉及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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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部门 |
对企业涉及成品油运输活动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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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部门 |
对依法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设备设施等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情况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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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 部门 |
对油品质量、商标使用和经营行为、在用计量器具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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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2025年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情况检查。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
县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县抽查数不少于3户。 |
2025年6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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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向所在地县公安机关备案情况检查;再生资源回收活动治安管理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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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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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部门 |
对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落实环境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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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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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2025年度林草种子生产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林业主管部门 |
生产用地情况;承诺践诺情况;植物新品种引种;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林草种子标签保有及填写;林草种子质量;是否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有效区域外开展生产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参加。 |
按照10%的比例抽查。 |
2025年7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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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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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2025年度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检查 |
林业主管部门 |
是否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猎捕;是否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范围、方式等从事野生动物繁育及经营利用相关活动;场地、设施、技术、卫生、台账档案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虐待动物的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参加。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5年7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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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对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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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2025年度使用林地及采伐林木部门联合抽查 |
林业主管部门 |
使用林地及采伐林木检查。 |
林木采伐企业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
2025年7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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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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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2025年度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部门联合抽查 |
林业主管部门 |
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检查。 |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苗木集散地、种苗繁育场圃、造林山场等。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
2025年7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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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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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2025年度城镇燃气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检查。 |
县城燃气经营企业 |
县级燃气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气象部门 |
县级燃气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气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3%比例随机抽取。 |
2025年7月至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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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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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 |
防雷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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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2025年度出口商品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检查 |
海关部门 |
企业海关备案基本信息情况检查;企业诚信情况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生产加工过程是否符合我国及出口目的国或地区的法规标准检查。 |
全省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 |
各隶属海关、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合肥海关牵头发起,各隶属海关、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省共1489家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按10%比例抽取。 |
2025年6月至11月 |
根据省级工作部署按时完成任务接收、实施检查、结果公示、问题后续处置等工作。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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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2025年度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全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及已进行分公司备案的单位、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日常监管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2025年6月至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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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的检查;公示信息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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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2025年度职业技能培训与人才评价机构检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检查;技能人才评价机构检查。 |
全县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已备案开展职业技能评价活动的机构 |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 |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起,同级民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日常监管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2025年6月至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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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 |
社会组织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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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2025年度统计调查部门联合抽查 |
统计部门 |
企业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执行统计政令和统计管理制度情况;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
全县联网直报企业和投资项目单位。 |
县级统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统计部门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重点从规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宿餐饮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投资项目和经营范围包含“调查”“信息咨询”等字样的法人单位中随机抽取,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取数量。 |
2025年7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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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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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2025年度典当行部门联合抽查 |
财政部门 |
经营业务检查;借贷款行为检查;当金利率和综合费用情况检查;资产管理情况的检查;收当业务的检查;绝当物处置业务的检查;注册资本金情况的检查;无证经营情况的检查。 |
典当行 |
县(区)级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财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 |
按照100%比例抽取。 |
202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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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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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2025年度小额贷款公司部门联合抽查 |
财政部门 |
机构和高管人员情况;业务范围情况;资产情况;资金来源情况;财务及非信贷资产情况;法人治理和内控制度情况;创新业务情况等。 |
小额贷款公司 |
县(区)级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财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 |
按照100%比例抽取。 |
2025年6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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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2025年度融资租赁经营行为部门联合抽查 |
财政部门 |
经营状态检查;业务行为检查;公司治理检查;监管指标检查;重大事项检查;租赁物检查;注册资本缴付检查。 |
融资租赁公司 |
县(区)级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财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 |
按照100%比例抽查。 |
2025年6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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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2025年度流通使用环节疫苗质量管理部门联合抽查 |
药品监管部门 |
疫苗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监管。 |
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接种单位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5%的比例抽查。 |
2025年7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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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免疫规划制度实施、预防接种活动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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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2025年度药品零售企业(医保定点药店)联合抽查 |
药品监管部门 |
药品购进、储存、销售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
药品零售企业(医保定点药店)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医疗保障部门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医疗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5%的比例抽查。 |
2025年7月至11月 |
|
医疗保障部门 |
销售医保药品是否符合《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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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2025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商品房预售等事项的检查。 |
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不少于2%。 |
2025年7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发布行为检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检查;价格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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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2025年度物业服务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物业服务企业服务项目信息公开、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合同备案、装修登记制度等事项的检查。 |
全县物业服务企业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城市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不少于2%。 |
2025年7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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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部门 |
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情况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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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执行价格政策、明码标价、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情况的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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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2025年度房地产经纪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
全县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不少于2%。 |
2025年7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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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2025年度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市场行为监督管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行为检查。 |
全县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不少于2%。 |
2025年7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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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2025年度建筑工程质量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符合检查条件的在建工程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改部门、气象部门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发改、气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不超过2%。 |
2025年9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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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生产、销售领域建筑材料产品质量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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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部门 |
人防设施质量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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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 |
防雷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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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2025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
县级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100%比例抽查。 |
2025年7月至11月 |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城市和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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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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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2025年度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对按规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检查(装备工艺、质量管理)。 |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的企业 |
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
2025年7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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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2025年度水泥制品(构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抽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行为检查。 |
水泥制品(构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
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
2025年7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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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2025年度养老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民政部门 |
服务质量安全、资金安全、突发事件应对、从业人员监督等检查。 |
已备案养老机构 |
县级民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10%的比例抽查。 |
2025年7月至10月 |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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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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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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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2025年度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部门联合抽查 |
民政部门 |
服务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从业人员监督等检查。 |
经营性公墓 |
县级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县抽查数量不少于1家。 |
2025年8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62 |
2025年度公章刻制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公安部门 |
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检查。 |
公章刻制企业 |
县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公安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印章刻制企业数量情况自行确定。 |
2025年7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 |
||||||||
63 |
2025年度医疗卫生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监督检查;血液安全监督检查;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和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放射卫生监督执法;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执法检查;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医疗保障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2025年7月至11月 |
|
医疗保障部门 |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
||||||||
生态环境部门 |
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非重点排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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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2025年度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卫生健康部门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2025年7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65 |
2025年度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卫生健康部门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2025年7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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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2025年度烟草专卖品零售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烟草专卖机构 |
零售市场秩序日常检查。 |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 |
县级烟草专卖机构、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烟草专卖机构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2025年7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价格行为检查。 |
||||||||
67 |
2025年度粮食收储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 |
粮食收储企业 |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分两批次;第一批2025年6月25日前完成,第二批2025年11月25日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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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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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2025年度地方储备粮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管理检查。 |
地方储备粮企业 |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县级储备粮比例不低于备查库点的50%,不设上限。 |
2025年6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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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2025年度粮食加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企业“两个安全”情况监督检查。 |
粮食加工企业 |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原则上一般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高于10%,由粮食部门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比例。 |
分两批次;第一批2025年6月25日前完成,第二批2025年11月25日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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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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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2025年度外卖送餐员权益维护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压实企业合理管控外卖骑手在线工作时长落实情况;压实企业对外卖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配送食品环节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
外卖餐饮平台及第三方配送合作单位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务部门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不低于25%的比例抽查。 |
2025年8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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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压实企业对外卖送餐员的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引导督促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配送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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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压实企业在外卖送餐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主体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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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门 |
优化公共服务;推动外卖送餐服务标准化建设;压实企业在外卖送餐员安全生产等方面主体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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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2025年度饮水供水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供水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监督检查。 |
供水企业 |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水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起,同级水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5年7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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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 |
对取水许可的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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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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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