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5〕527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5〕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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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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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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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褚集多元百货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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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340321MA8PB3PE6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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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薛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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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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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1、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GUCCI”“耐克”牌袜子2双;2、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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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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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7.11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5〕527号
当事人:怀远县褚集多元百货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8PB3PE6G
经营场所:怀远县褚集镇农商银行北150米路东
经营者:薛东
2025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信息依法对位于怀远县褚集镇农商银行北150米路东的怀远县褚集多元百货超市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正在开展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待销售的“GUCCI”“耐克”牌袜子2双,产品标签标注有“GUCCI”商标、袜底上印有“耐克”商标,没有标注生产厂家信息、执行标准等信息。
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商标注册人的特许经销文书和进货发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执法人员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对上述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袜子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号:怀市监强制〔2025〕176号。2025年5月16日,报经负责人批准立案,由杨汉霄、汤军承办此案。2025年5月16日,怀远县褚集多元百货超市经营者宗兆兴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相关证据。
2025年5月21日根据我局执法权限划分,报经负责人批准,案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因办案机构发生变更,重新指定徐杰、廖洪珍承办此案。6月27日,我局到怀远县褚集多元百货超市做询问调查。
经调查,“GUCCI”商标是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在国际分类25号上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5102806号,有效期至2029年6月13日;“耐克”商标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在国际分类25号上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49278274号,有效期至2031年11月20日。
另查明,当事人从路过的供货商到店推销购入“GUCCI”“耐克”牌袜子。“GUCCI”“耐克”牌袜子共进货10双,已销售8双,剩余2双。进价为2.2元/双,销售价为3元/双,货值共计30元。当事人未索要发票、供货方资质、检验合格报告和“GUCCI”、“耐克”商标注册人的特许经销文书,也不能说明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且销售价远低于官方售价,当事人承认销售商品为假冒商品。本局认定本案违法经营额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材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情况;
3.证据提取单(执法人员检查现场拍摄照片)1张,证明执法检查现场情况及当事人销售涉案袜子的实际情况;
4.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承认从事经营商标侵权商品的名称、来源、数量、货值情况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的主体资格;
6.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2025年7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5〕527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袜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较轻,货值金额小,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69】“第六十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1.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①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裁量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69】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GUCCI”“耐克”牌袜子2双;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