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5〕560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5〕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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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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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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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和旭水泥制管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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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13403215518183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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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杨清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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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不合格钢筋混凝土排水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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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1.没收不合格钢筋混凝土排水管30节; 2.罚款1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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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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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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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5〕560号
当事人:怀远县和旭水泥制管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51818300M
住所:怀远县新城区高皇村建材产业园
投资人:杨清龙
身份证号:(*
2025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5年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计划)计划的通知依法对怀远县和旭水泥制管厂生产销售的规格型号为RCPΠ1000mm×2000mm钢筋混凝土排水管进行随机抽检,样品委托怀远县市场监督检验所依据GB/T11836-2023标准检验,检验结果为裂缝荷载(KN/m)不合格,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2025年5月7日,报经领导批准立案,由沈卫国、田志强承办此案。2025年6月3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询问,并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调查过程中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规格型号为RCPΠ1000mm×2000mm钢筋混凝土排水管是2025年3月15日生产的,共生产了30节,成本价是310元/节,销售价是350元/节。货值10500元。30节钢筋混凝土排水管在我局调查时未销售,我局依法予以查封,钢筋混凝土排水管没有销售无利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一份,证明我局依据职权对当事人经营的商品进行监测,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2.证据提取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及抽检、检测以及该厂投资人在场陪同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抽取钢筋混凝土排水管的现场情况,以及抽检后的销售情况;
4.检验报告原件一份,证明检验机构依据GB/T11836-2023标准进行检验,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钢筋混凝土排水管是不合格产品;
5.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怀)市监结告字〔2025〕406号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
6.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在询问笔录里承认经营违法物品的时间、名称、数量、进销价格、牟利情况;
7.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合法;
9.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财务清单)和查封、扣押票据各一份;
10.当事人生产报表四份;
11.当事人销售清单二份;
12.送达相关文书的送达回证。
2025年7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5〕560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钢筋混凝土排水管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违法。
鉴于当事人在被我局调查后,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进行整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三章第一节【6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1.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不合格项1项的;……”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因此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钢筋混凝土排水管,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钢筋混凝土排水管30节;
2.处以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10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