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怀远县市场监管局参照执行)
蚌埠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
类别 |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 |
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依据 |
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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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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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记录保存,或者食品添加剂的贮存、标示不符合要求; 停产超过六个月恢复生产,未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未公示相关信息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记录保存,或者食品添加剂的贮存、标示不符合要求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停产超过六个月恢复生产,未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未公示相关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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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按照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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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或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标注产品信息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或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标注产品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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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4.案件调查终结前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被受理 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八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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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未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加工区未与生活区有效分隔; 未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 用水未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未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4.未引起较大舆情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八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加工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无毒、无害要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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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场所未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未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和废弃物收集设施; 用水未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未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采取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使用的食品容器、工具未符合卫生和使用要求;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清洗消毒产品未对人体安全、无害。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4.未引起较大舆情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一)小餐饮、食品摊贩不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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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食品摊贩经营自制的生鲜乳制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四)食品摊贩经营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食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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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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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销售、贮存和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必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 贮存期间未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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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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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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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关信息备案义务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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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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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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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九条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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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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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条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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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未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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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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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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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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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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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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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网上刊载第十七条禁止刊载的食品信息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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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十九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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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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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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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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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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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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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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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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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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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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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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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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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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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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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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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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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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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
第三十九条第四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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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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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
1.初次违法 2.广告内容的虚假性超出一般审慎注意能力 3.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已核对广告内容但无法辨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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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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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 |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五条
第六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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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或者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 |
1.初次违法 2.发送广告或电子信息数量不超过500条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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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未明示发送者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或者未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方式的 |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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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发布医疗广告的内容超出《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限定的项目 |
1.初次违法 2.超出项目不属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所禁止情形之一 3.及时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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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或《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
1.初次违法 2.医疗机构具有从事广告所称医疗活动的合法资格 3.已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有效期内 4.及时改正 5.广告系通过广告主自由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的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
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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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未按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的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第十一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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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商标标识印制未按要求造册存档的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第十一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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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商标印制单位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或出入库登记不全的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十一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标准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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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五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
电子商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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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
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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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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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
第八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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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
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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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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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在服务期间内,未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或收取不合理费用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4.未引起较大舆情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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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未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或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4.未引起较大舆情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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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在其平台上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以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制度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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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合同从事下列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为本办法禁止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印章、账户等便利条件。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产品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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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的; 棉花经营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第二十四条 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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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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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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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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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货值金额500元以下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5.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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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采用开架柜台等自选方式售货的超市、药店等经营者,在售商品众多,个别商品货签不对位的; (二)在售商品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的超市、药店等经营者,极少部分商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存在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行为(例如标价方式不规范、不醒目); (四)可采取口头协商议价方式销售商品的菜市场、农贸市场、土产杂货店等经营者,销售商品时未明码标价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未影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 4.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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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主动向消费者退还多收价款 4.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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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在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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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1.初次违法 2.违法收费金额较少 3.主动将违法收费金额退还被收费单位或个人 |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予以没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予以没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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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场所提供者提供的标价模板不符合规定的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4.危害后果轻微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交易场所提供者提供的标价模板不符合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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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 |
1.初次违法 2.停止使用 3.及时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
第四十二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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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
1.初次违法 2.停止使用 3.及时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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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
第十条第一项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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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佩戴的经营者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
第十一条第二项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佩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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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角膜接触镜佩戴的经营者未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的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
第十一条第三项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佩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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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达不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的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达不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消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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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
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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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常见的外用乙类非处方药 |
1.初次违法 2.药品品种限定风油精、清凉油、创可贴三类 3.及时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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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索证索票齐全、不影响追溯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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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
医疗器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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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持有人未按照要求配备与其产品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 未主动维护用户信息,或者未持续跟踪和处理监测信息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 (二)未按照要求配备与其产品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医 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的; ... (五)未主动维护用户信息,或者未持续跟踪和处理监测信 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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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备与其经营或者使用规模相适应的机构或者人员从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及时向持有人报告所收集或者获知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
第七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二)未按照要求配备与其经营或者使用规模相适应的机构或者人员从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的; ... (五)未及时向持有人报告所收集或者获知的医疗器械不良 事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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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三十九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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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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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变更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变更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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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超出经营范围销售; 医疗器械批发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超出经营范围销售的; (二)医疗器械批发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 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