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5)580号

发布时间:2025-07-24 15:45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处罚〔202558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燕德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872元,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7.24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5)580号

 

当事人:燕德

住址:怀远县淝南镇燕集村南头组348号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2025年7月4日,淝南市场监督管理所接收怀远县烟草专卖局移送的“燕德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当事人燕德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我局于2025年7月4日进行案源登记,并于2025年7月8日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

经查,202572日,怀远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怀远县淝南镇燕集街道德鑫厨具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店内查获黄山(新一品)84mm5条,单价70元/条,合计350元;黄山(印象一品)84mm2条,单价80元/条,合计160元;云烟(细支云龙)100mm2条,单价150/条,合计300元;芙蓉王(硬)84mm1条,单价250元/条,合计250元;玉溪(软)84mm2条,单价230元/条,合计460元;黄山(红皖烟)84mm3条,单价190/条,合计570元;黄山(中国画细支)97mm3条,单价150/条,合计450元;黄果树(长征)84mm2条,单价70/条,合计140元;黄山(红方印细支)97mm1条,单价200元/条,合计200元;黄山(硬)84mm2条,单价110元/条,合计220元;黄山(金皖烟)84mm2条,单价280元/条,合计560元;黄山(大黄山)84mm2条,单价160元/条,合计320元;黄山(新制皖烟)84mm2条,单价140元/条,合计280元;红旗渠(雪茄)84mm1条,单价50元/条,合计50元。数量共计30条,货值共计4360元。至执法人员查获止,当事人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经查,2025226日,怀远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怀远县淝南镇燕集加油站南100米银杏农庄院内仓库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店内查获黄山(徽商新概念)84mm2条单价500/条,合计1000元;利群(软蓝)84mm4条单价180/条,合计720元;黄山(红皖烟)84mm6条单价190/条,合计1140元;黄山(大黄山)84mm4条单价160/条,合计640元;黄山(金皖烟)84mm1条单价280/条,合计280元;黄山(硬)84mm2条单价110/条,合计220元;利群(楼外楼) 84mm2条单价200/条,合计400元;黄山(风韵)84mm2条单价200/条,合计400元;玉溪(软)84mm6条单价230/条,合计1380元;黄山(红方印细支)97mm4条单价200/条,合计800元。数量共计33条,货值共计6980至执法员查获止,当事人商品还未销售,无违法所得。窗体底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怀远县烟草专卖局移交对当事人调查的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的事实;

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在询问笔录里承认开始经营的时间、地点、数量、来源、货值经营牟利情况及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

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025年7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5〕580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规定,构成无证经营卷烟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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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同时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三章397】《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一)经营总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以20%的罚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872.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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