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5〕542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5〕5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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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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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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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河溜王家大烧饼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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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2340321MA8NRENM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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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夫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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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未取得健康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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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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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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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7.17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5〕542号
当事人:怀远县河溜王家大烧饼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8NRENM4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夫勤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举报线索对王夫勤经营的怀远县河溜王家大烧饼店进行现场核查,检查时当事人在现场,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从业人员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当日,我所进行案件来源登记并报经所领导批准立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表示自家小孩这几天正在考试,自己在家照顾小孩,所以这几天让亲戚过来帮忙,还没来及办健康证,当事人在此情况下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在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未有健康证明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在询问笔录里承认没有按规定及时办理有效健康证明的事实;
证据(三)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证据(五)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我局于2025年7月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怀市监罚告〔2025〕54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定性及处罚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健康证明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案发后,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并积极进行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