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限期履行法定义务的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年修订)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请连续两年(2023年度、2024年度)未履行年报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依法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及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如确实不开展经营活动,请到登记机关办理歇业或注销登记(歇业期内也需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公告期满后,如企业仍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或未办理歇业或注销登记的,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联系人:葛乃平 联系电话:0552-8855925
特此公告。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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