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5〕561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5〕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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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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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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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水福记饮品厂(原怀远县福满门饮品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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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340321MA2U74AC9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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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之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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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许可生产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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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1、没收非法所得3397元,2、处30000元罚款,3、没收扣押的桶装纯净水107桶,空桶101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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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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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7.21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5〕561号
当事人信息:怀远县水福记饮品厂(原怀远县福满门饮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U74AC9E
经营场所:怀远县荆山镇新上村新庄150号
许可项目:饮料
经营者:王之永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3月14日,我局执法大队收到包集市场所的线索移送函,包集市场所于3月14日对怀远县包集东伍烟酒批发超市经营的白乳泉纯净水经检查时发现,该超市经营的桶装纯净水标注的生产许可证(怀远县福满门饮品厂SC10634032109167)已于2024年9月注销,原营业执照在2024年8月15日更名为怀远县水福记饮品厂。经领导批准后对该批饮用水(桶装纯净水107桶,空桶101桶)予以扣押并进行抽检。当日,包集市场所对怀远县包集东伍烟酒批发超市负责人赵东伍和怀远县福满门饮品厂实际经营人王率轩进行调查,执法大队对涉案产品桶装纯净水进行抽检。我局4月22日收到报告,该批纯净水经安徽经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和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判定为合格产品。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怀远县水福记饮品厂的实际经营人王率轩承认了在注销生产许可证并更名为怀远县水福记饮品厂后,由于卖不掉机器为了维护市场运营,私自少量生产经营桶装纯净水的情况。当事人在2024年9月注销原生产许可证到今年被查获为止,当事人共生产1656桶桶装纯净水,货值共计339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14日此案发生地包集市场所在包集东伍烟酒批发超市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怀远县水福记饮品厂生产经营的纯净水在市场销售的事实;
2.对包集东伍烟酒批发超市询问笔录1份,对怀远县水福记饮品厂实际经营人王率轩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经营桶装纯净水行为的事实;
3.怀远县福满门饮品厂更名为怀远县水福记饮品厂的信息查询单一份,负责人王之永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委托人王率轩(王之永儿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证明其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情况;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和扣押物品清单一份证明现场扣押桶装纯净水的数量;
5、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积极整改的情况。
6、怀远县水福记饮品厂(原怀远县福满门饮品厂)提供的生产销售记录一份和包集东伍烟酒批发超市提供的进货票据6份证明涉案物品的货值和违法所得情况。
2025年7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5〕561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桶装纯净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之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被我局调查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且货值不足五千元。应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四章第一节【117】:“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之规定,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所得3397元,2、处30000元罚款,3、没收扣押的桶装纯净水107桶,空桶101桶。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