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5〕579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5〕5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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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怀远县万福刘彬烟酒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340321MA2N55HD7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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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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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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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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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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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8(42%vol、425ml)167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40.6%vol、425ml)38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40.6%vol、425ml)174瓶;2、处违法经营额二倍11288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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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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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7月31日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5〕579号
当事人:怀远县万福刘彬烟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N55HD7Q
经营场所:怀远县万福镇万福街道万福工商所对面
经营者:刘彬(刘斌)
2025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信息,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怀远县万福刘彬烟酒店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正在开展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堆放有古井贡酒“年份原浆”8(42%vol、425ml)167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40.6%vol、425ml)38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40.6%vol、425ml)174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空酒箱21个,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关进货票据。上述白酒经初步鉴定为侵权白酒,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执法人员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对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号:怀市监强制〔2025〕201号。2025年6月5日,报经负责人批准立案,6月9日,怀远县万福刘彬烟酒店的经营者刘斌到我局接受询问,并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经查,“年份原浆”商标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22867480号,有效期至2028年2月27日。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涉案白酒系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鉴定结果告知书(文号:怀市监检鉴结〔2025〕DD-5-6号)。
上述涉案白酒系当事人以低价从非法渠道购进,当事人供述共购进上述涉案侵权白酒96箱,其中古井贡酒“年份原浆”8(42%vol、425ml×4瓶)42箱,售价200元/瓶、780-800元/箱;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40.6%vol、425ml×4瓶)10箱,售价100-105元/瓶、380-400元/箱;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40.6%vol、425ml×4瓶)44箱,售价70元/瓶、280元/箱。共销售出1瓶古8、2瓶古5、2瓶献礼,现场查获的空酒箱是销售者的,与其无关。
执法人员对我县辖区内两家白酒销售单位进行了价格咨询,其中古井贡酒“年份原浆”8(42%vol、425ml×4瓶)市场中间价格为820元/箱、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40.6%vol、425ml×4瓶)市场中间价格为440元箱、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40.6%vol、425ml×4瓶)市场中间价格为360元/箱。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公证书【(2024)皖亳公证字第10255号】显示,2024年12月9日,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当事人店内购买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40.6%vol、425ml×4瓶)4箱,付款1750元,经鉴定为侵权假冒产品。箱体标签印有“怀远13502晟赫流通20240522 0707合格”,与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的相同,属于同一批次侵权白酒。销售平均价格437.5元/箱。
综上,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涉案侵权白酒的实际价格与市场中间价格相符。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共计100箱,其中古井贡酒“年份原浆”8(42%vol、425ml×4瓶)42箱,销售价格820元/箱,违法经营额34440元;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40.6%vol、425ml×4瓶)14箱,销售价格440元/箱,违法经营额6160元;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40.6%vol、425ml×4瓶)44箱,销售价格360元/箱,违法经营额15840元。确定本案的违法经营额为564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书1份,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情况;
3.证据提取单(执法人员检查现场拍摄照片)7张,证明执法检查现场情况及当事人销售涉案侵权白酒的实际情况;
4.鉴定报告书1份,证明涉案白酒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5.鉴定结果告知书1份,证明告知当事人鉴定结果的事实;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供述的购进、销售涉案侵权白酒的数量、金额等经营情况;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亳州市亳州公证处公证书【(2024)皖亳公证字第10255号】复印件1份、询价通知书及市场调查问卷2份,证明认定当事人销售涉案侵权白酒的实际价格、违法经营额等;
8.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9.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的主体资格。
2025年7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5〕579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025年7月23日,当事人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材料,陈述当事人及家属患有脑梗、高血糖等慢性病,家庭经济困难,申辩事先不知道是假冒伪劣白酒,非故意售卖假酒,申请从轻处罚。
本局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进行了认真复核。当事人只提供了脑梗、高血糖等慢性病相关诊断报告,未能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非法渠道购进,且未留存相关票据等证明材料,也不能说明提供者,属于明知。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白酒,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销售侵犯“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数量100箱,违法经营额56440元。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69】“第六十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1.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2)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结合上述第(1)目基准,确定合理的处罚幅度;......”之规定,裁量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69】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给予其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8(42%vol、425ml)167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40.6%vol、425ml)38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40.6%vol、425ml)174瓶;
2、处违法经营额二倍11288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