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5〕598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5〕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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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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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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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大禹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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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21MA8NFH4B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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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环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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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使用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和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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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的计量器具3块;2.罚款400元,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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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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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8.1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5〕598号
当事人:怀远县大禹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8NFH4B66
住所:*
法定代表人:李环宇
身份证号:*
2025年6月10日,我局收到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民用“三表”计量专项整治工作督办函。督办函反映:2025年4月2日,怀远县大禹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向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检怀远县常坟镇常坟村3块有争议的居民在用水表,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蚌埠市计量科学研究院进行裁定,蚌埠市计量科学研究院针对三块居民在用水表出具仲裁检定证书,其中2块为外观不合格(2025仲字第041号、042号)且示值正误差(2025仲字第047、048号),1块示值负误差(2025仲字第043号),当事人对裁定结果无异议。2025年6月11日,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由田志强、赵辉承办此案。2025年6月23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询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4年12月底怀远县大禹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完成对全县各小水厂的第一阶段收购移交工作,正式投入运营。当事人接手后自2025年1月起根据原水厂提供的台账,结合政府定价收取水费。当事人称原水厂是个人承包,管理制度缺失,仅有手工抄表收费台账且数据完整度低,对三块不合格水表的初始安装、检测和使用情况并不了解。涉案正误差水表分别为1.江西三川水表有限公司生产旋翼湿式水表,器具编号015-N1100059,2020年12月-2025年1月表显用水量2189吨,收取水费3852元,协商退费2970元,实收水费882元,2.南通市爱琪水表有限公司生产旋翼湿式水表,编号015-H211021470,2023年10月-2025年2月表显用水量3514吨,收取水费6184元,协商退费4100元,实收水费2084元;涉案负误差水表为宁波市惠川水表有限公司生产的旋翼湿式水表,器具编号015-20220347743,2023年10月-2025年1月表显用水量594吨,收取水费1045元。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2025年4月8日,当事人因在经营中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水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怀市监责改〔2025〕055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6月11日,我局根据《关于开展2025年蚌埠市民用“三表”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的要求对当事人待(在)用的水表进行抽检,发现当事人仍存在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水表的行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水表共计104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民用“三表”计量专项整治工作督办函》及附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
2.《关于开展2025年蚌埠市民用“三表”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民用“三表”抽样的依据;
3.责令改正通知书(怀市监责改〔2025〕055号)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水表的事实;
4.当事人2025年4月15日出具的整改方案1份,证明当事人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积极要求整改的事实;
5.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抽样发现当事人存在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水表的行为;
6.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在询问笔录里承认使用不合格水表、未按照整改方案整改仍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水表的事实及收费、退费等情况;
7.2025年6月23日当事人出具的整改情况报告及佐证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关于整改方面的推进情况及具体举措;
8.付款截图2份,证明当事人退回多收水费的事实;
9.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各1份,证明三块涉案不合格水表的基本情况;
10.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合法;
1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
2025年7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5〕598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之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和使用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使用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非故意行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态度端正,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且主动赔偿消费者损失,消除影响。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32】“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一)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有证据表明,是非故意行为的,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不予罚款;是故意行为的,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首次处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29】“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的计量器具3块;
2.罚款4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十五日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