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5〕611号

发布时间:2025-08-05 08:28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处罚〔2025611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怀远县龙亢小六水果店

注册号

92340321MA2TKEGR77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邵翔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三十四(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

1. 处罚款人民币2000

2. 没收违法所得156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2156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8月5日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5〕611号


当事人:怀远县龙亢小六水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TKEGR77

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龙亢农场龙腾路22号

经营者:邵翔

联系电话:*            

由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5年6月6日对怀远县龙亢小六水果店销售的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查,202571日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及相关抽样检测材料检验结果为乙螨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2025年6月6日抽样检查的同批次。执法人员对检查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并拍照留存证据,因在其经营现场未发现涉案不合格梨,未采取扣押强制措施。2025710我局以当事人怀远县龙亢小六水果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立案调查。

经进一步调查,该批涉嫌不合格当事人怀远县龙亢小六水果店称是2025年6月6日从蚌埠海吉星农产品批发市场蚌埠市淮上鲜果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货时索要了进货清单,未查验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检验报告送到后,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查找不合格原因,发布已售不合格梨召回公告,并向我局提交了排查整改报告。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视为对检验结果认可。

经查,2025年6月6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当事人怀远县龙亢小六水果店销售的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查,所抽样检查的这批梨是当事人于2025年6月3日从蚌埠海吉星农产品批发市场蚌埠市淮上鲜果有限公司购进的,该批购进1件,净重8公斤/件,进价95元/件,销售价26元/公斤,至检验报告送达时除去损耗外已售完,损耗2公斤,销售6公斤,货值208元,销售金额156元,违法所得156元,该批梨经检验乙螨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为不合格梨。标准指标要求0.07mg/kg,实测值0.15mg/kg。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检验报告送达时当事人超市相关经营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超市经营涉案不合格食品的进货时间、来源、数量、货值、违法所得等情况; 

3.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超市经营的涉案食品的现场情况;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证明抽样的当事人超市信息、样品名称、数量、价格、供货商、联系方式等的相关信息;                          

5.检验报告一份,证明被抽检食品的检验结果情况;

6.食品安全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证明检验报告结果送到签收情况;

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一份,证明已告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进行复检和异议的流程和法定期限; 

8.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对销售的涉案食品已采取召回措施;

9.原因排查整改报告和召回公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已采取积极措施;

10.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购进凭证和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涉案食品的进货来源。

1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12.调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调查人员的身份情况

2025年7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5〕611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三十四(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被我局调查后,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进行整改,且违法货值金额较小以及当事人经营场所店面规模较小仅20平方米左右。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章【123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裁量的规定。本案当事人行为符合以上减轻处罚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其作以下减轻处罚:

1. 处罚款人民币2000

2. 没收违法所得156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215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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