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5〕628号

发布时间:2025-08-14 11:27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处罚〔2025〕62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怀远县建国液化气储备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321060809389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徐建国

违法行为类型

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行政处罚内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罚款74000元,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8月14日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5628


当事人:怀远县建国液化气储备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060809389C  

投资徐建国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怀远县唐集镇        

根据全省部分市联合打击违法跨区域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2025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怀远县建国液化气储备站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从事液化气气瓶充装作业,执法人员在该站充装台上发现产权为街西燃气、永帅燃气的非该站自有产权气瓶8瓶,气瓶条码分别为7120009537、7120037033、7120029577、7120027175、7120017026、7120039391、7120057847、7120011929,经执法人员现场称重后,以上气瓶重量分别为23.2kg、20.75kg、29.7kg、26.45kg、29.7kg、29.85kg、25.9kg、30.25kg。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2025年7月18日,报经领导批准立案。执法人员分别于2025年7月22日和7月24日,对当事人投资人徐建国进行询问调查,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5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充装台最右侧电子灌装秤上发现标有“建国液化”的未安装在液化气钢瓶上充装二维码(俗称:口袋码)19只;经查询“蚌埠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上述“口袋码”在2025年6月17日至7月17日之间共充装气瓶464瓶

同时,2025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站充装台上发现产权为街西燃气、永帅燃气的非该站自有产权气瓶8瓶,气瓶条码分别为7120009537、7120037033、7120029577、7120027175、7120017026、7120039391、7120057847、7120011929,经执法人员现场称重后,以上气瓶重量分别为23.2kg、20.75kg、29.7kg、26.45kg、29.7kg、29.85kg、25.9kg、30.25kg,其中有4瓶属于已充装气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气瓶的《使用登记证》及相关技术资料,以及气瓶来源。

当事人未严格执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利用“口袋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4(3):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为其所充装的气瓶建立充装电子档案,对充装前后检查情况以及充装情况进行记录,纳入充装电子档案记录,以及8.4(5):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投资人徐建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资质情况;

2.《现场笔录》“全省部分市联合打击违法跨区域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会商会会议纪要、2025年7月10日、7月16日和7月17日执法记录仪现场视频刻录光盘各1份及证据提取单(现场检查照片)8蚌埠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查询上述“口袋码”的充装记录4份,以检查发现的“口袋码”充装记录统计表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案件来源及当事人充装气瓶实际情况                                              

3.询问笔录2份,调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情况

4.全国市场监督行政执法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怀远县建国液化气储备站行政处罚记录相关信息截屏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无相同行政处罚的事实;

2025年8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5〕628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液化石油气钢瓶属于高压特种设备,当事人利用“口袋码”对未知气瓶充装的行为,掩盖气瓶真实状态(如超期未检、瓶体损伤等),将大幅增加安全隐患,通过“口袋码”手段充装液化石油气,规避充装前的安全检查,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导致气瓶信息无法追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之规定,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2025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着重提出要严格规范充装活动,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7月17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充装台检查发现有充装非自有气瓶的行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质。

同时,在案件调查中,对于2025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充装台上发现的非该站自有产权气瓶8瓶情况(其中4瓶已充装),当事人不承认为该站充装,但又提供不出气瓶来源信息,影响本局对案件真实情况调查

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五章 特种设备类“【24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的规定经综合载量,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建议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74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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