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5〕629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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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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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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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宇东能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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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21MA8Q9NWY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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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友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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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不正当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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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罚款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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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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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8月15日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5〕629号
当事人:怀远县宇东能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8Q9NWY96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龙亢镇329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友保
2025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信息,依法对项桥石化(怀远县宇东能源有限公司)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该加油站罩棚、店面门头使用的标识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第1385942号注册商标“”高度相似,容易引人误认或产生混淆。
当事人实施混淆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2025年7月2日,报经负责人批准立案,7月8日,该加油站的法定代表人王友保到我局接受询问,并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该加油站原名为怀远县项桥乡桥北加油点,2023年按照安全要求进行整改,成立怀远县宇东能源有限公司,并对加油站进行升级改造,2024年初整改完成开始营业,主要从事柴油、润滑油零售。在升级改造过程中,当事人在加油站罩棚、店铺门头使用的标识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第1385942号注册商标“”高度相似(仅将标识内部文字的“中国石化”更改为“项桥石化”,其他均一致),包括“朝阳图案”、“SINOPEC”,且该加油站的罩棚外观装潢与中石化加油站的外观装潢相似,现场一名工作人员身穿印有“
”工作服,容易引人误认或产生混淆,造成普通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因当事人是私营企业,没有规范账目,且无法确认当事人的经营情况与使用“”相似标识的因果关系,故当事人通过上述实施混淆行为取得的经营额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材料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加油站现场检查情况;
3.证据提取单4份,证明当事人加油站罩棚、店铺门头等使用与“”相似的标识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实施混淆行为的事实及经营情况等;
5.当事人《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加油站经营的主体资格;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7.安徽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系统、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截图各1份,证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
8.当事人从轻处罚申请1份、整改后的图片4张,证明当事人拆除违法标识、积极整改的事实。
2025年8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5〕629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加油站罩棚、店铺门头使用与“”高度相似的标识等混淆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构成实施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且在被我局立案查处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时拆除易引人产生误认或混淆的相关装潢,积极整改。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从轻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从轻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