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5〕626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5〕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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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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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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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浩安加油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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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1340321MA8Q1PLW4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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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年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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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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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 1.没收不合格0#车用柴油800L; 2.没收违法所得360元; 3.处以货值金额1.5倍罚款32076.72元;罚没款合计32436.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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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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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8月18日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5〕626号
当事人:怀远浩安加油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8Q1PLW4G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年浩
地址:怀远县唐集镇街道唐怀路
经营范围:成品油零售
联系电话:*
2025年6月24日本局委托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0#车用柴油进行监督抽检,样品经检验,闪点(闭口)1个项目不合格。2025年7月7日,报经批准立案,由赵辉、田志强承办此案。2025年7月7日办案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怀市监检结〔2025〕602号《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当事人对不合格检验结果有异议,并提出复检申请,备检样品经国家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徽)复检,闪点(闭口)项目仍为不合格。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年浩于2025年7月24日到本局接受询问,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调查过程中对该批未销售的800L0#车用柴油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1日从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进该批0#车用柴油3吨(3576L),购进价6176.99元/吨(5.85元/L),购货款20940元,销售价5.98元/L,货值金额21384.48元,已销售2776L,剩余800L,违法所得3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怀远县市场监管局2025年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1份,证明对当事人监督抽检的文件依据;
2.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记录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样品抽检等情况;
3.抽样记录单1份,证明记录被抽检样品的型号、数量、价格等情况;
4.现场抽检的图片3张,证明抽检人员现场抽检样品的价格、封存签名等情况;
5.《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告知当事人销售的车用柴油不合格以及申请复检的权利期限;
6.《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复检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样品交接确认单》各1份,证明我局告知当事人复检的时间、地点及备检样品交接等情况;
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销售的不合格车用柴油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等情况;
8.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数量、价格等情况;
9.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合法;
10.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1.0#车用柴油电子发票、油品出库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车用柴油的数量、价格等情况。
2025年8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5〕626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0#车用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0#车用柴油为“闪点(闭口)”1个项目不合格,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三章 产品质量类【66】“《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不合格项1项的; ”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成品油,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0#车用柴油800L;
2.没收违法所得360元;
3.处以货值金额1.5倍罚款32076.72元;
罚没款合计32436.7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