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5〕584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5〕5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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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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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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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新城区新安顺消防器材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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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340321MA2QXDBP4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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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杨连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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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消防水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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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1.没收未销售的消防水带6卷及备检样品1卷; 2.罚款1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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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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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7 月29 日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5〕584号
当事人名称:怀远县新城区新安顺消防器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QXDBP4G
法人代表:杨连汪
地址:怀远县涡北新城区禹都华庭
经营范围:消防器材零售
联系电话:*
2025年6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称泰州瑞泰橡胶水带有限公司生产的有衬里消防水带(型号规格:8-65-20-涤纶长丝/涤纶长丝-聚氨酯-20米/卷、生产日期2024-03-03)进行抽检,样品经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按GB6246-2011标准检验,所检项目中附着强度、衬里扯断强度、衬里扯断伸长率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4日报经批准立案,由赵辉、田志强承办此案。2025年7月4日办案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当事人对不合格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7月16日该店经营者杨连汪到本局接受询问,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调查过程中对该批次未销售的6卷消防水带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15日从
合肥瑶海区国安消防器材商行购进该批次消防水带160米(8卷),购进价46元/卷,销售价80元/卷。该批次消防水带用于检验的样品1卷、备检样品1卷,剩余6卷未销售,货值金额640元,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检测)》计划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监督抽检的文件依据;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记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的现场情况;
3.抽样记录单1份,证明记录对当事人抽检的产品名称、销售价格等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销售消防水带的价格、数量等情况;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合法;
6.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
7.《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检验报告1份,证明告知当事人销售的消防水带不合格以及享有复检的权利等情况;
8.《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未销售的消防水带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等情况;
9.消防器材批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发货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进货价格、数量等情况。
2025年7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5〕584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消防水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销售的消防水带检测结果为3个项目不合格,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三章 产品质量类【66】“《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不合格项3项以上的;”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并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未销售的消防水带6卷及备检样品1卷;
2.处以货值金额2.5倍罚款1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