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6〕152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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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6〕1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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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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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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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包集喜市多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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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340321MAEN5DDH8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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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宋盼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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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的零售商品与实际量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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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罚款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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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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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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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6〕152号
当事人:怀远县包集喜市多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321MAEN5DDH8D
住所(住址):怀远县包集镇十字花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宋盼盼
2026年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线索反映2026年1月30日15时在怀远县包集喜市多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花费5.94元,购买了散称火腿肠,标称重量0.150kg,称重时商家未对包装容器“去皮称重”,商品实际重量仅0.144kg相差6g。当天执法人员赶往现场对投诉举报进行现场核查,经营者宋盼盼全程陪同。核查情况属实,经营者对投诉举报内容予以认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当日报经县局批准后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当事人怀远县包集喜市多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因为大部分的散称食品不好称重,只考虑到了称取方便,没有考虑到包装袋自身存在重量,所以在销售散称食品使用包装袋称重但没有去皮。且该店使用的包装袋为统一规格在我局检查后店内立即开展整改,对所有散称食品的计量器具统一设置了去皮6g。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15日再次收到投诉举报人来信反映同一问题,执法人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不予重复立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信1份、图片2张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零售商品与实际量不符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经营者宋盼盼已经签字确认;
2.证据提取单(现场检查图片2张)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零售商品与实际量不符的现场情况;
3.询问笔录1份,经营者宋盼盼在询问笔录里承认销售的零售商品与实际量不符等情况;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情况;
6.信用安徽公共信用信息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零售商品与实际量不符属初次违法;
2026年4 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怀市监罚告〔2026〕15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投诉举报人反映购买的食品散称火腿肠单价为39.6元/kg,共计花费5.94元,该产品属于肉类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每次当场称重商品,在本办法附表1、附表2称重范围内,经核称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过该表规定的负偏差。”附表1:“食品品种、价格档次:肉、蛋、禽*、海(水)产品*、糕点、糖果、调味品或高于6元/kg,但不高于30元/kg的食品;称重范围(m):m≤2.5kg;负偏差:5g”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的零售商品与实际量不符的违法事实。
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鉴于投诉举报人反映购买的食品散称火腿肠单价为39.6元/kg,共计花费5.94元,该产品属于肉类产品。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352】:“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一)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的实际量低于标注量或实际量低于贸易结算量,超出允许短缺量2倍以内的,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处9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的零售商品与实际量不符的行为,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352】的规定,本局决定予以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6日
中国政府网
皖公网安备340321021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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