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6〕283号

发布时间:2026-06-25 11:32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处罚〔2026〕28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怀远县常坟伟康百货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0321MA8QAJHXXC

单位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行政处罚内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六神”花露水(净含量:195ml)3瓶2、罚款人民币5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6月25日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6〕283号


当事人:怀远县常坟伟康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8QAJHXXC 

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常坟镇*

经营者:耿伟康

2026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信息依法对位于怀远县常坟镇的怀远县常坟伟康百货店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正在开展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待销售的“六神”花露水(净含量:195ml)3瓶。上述“六神”花露水经鉴定为侵权假冒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对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六神”花露水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号:怀市监强制〔2026〕171号。2026年5月12日,报经负责人批准立案, 5月21日,该店委托店长韩书才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据材料。

“六神”商标注册号:1116603,商标权利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国际分类:3,核准使用商品/服务:香皂;药皂;消毒皂;浴液;香波;洗面奶;洗手液;洗发软皂;洗涤剂;沐浴露;化妆品;护肤品;雪花膏;化妆用护肤剂;花露水;爽身粉;痱子粉;去头皮水;发乳;牙膏(商品截止),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06日。经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涉案“六神”花露水系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鉴定结果告知书,文号:怀市监检鉴结〔2026〕DD-5-3号。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2元至多元的日用百货商品零售,经营规模较小。当事人从蚌埠义乌商贸城购进“六神”花露水(净含量:195ml)5瓶,购进价格8元/瓶,销售价格为10元/瓶,违法经营额5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侵权“六神”花露水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等证明材料,也不能说明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投诉函1份,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情况;

3. 证据提取单(执法人员检查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花露水的实际情况;

4.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鉴定书1份,证明涉案“六神”花露水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5.鉴定结果告知书1份,证明告知当事人鉴定结果的事实;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涉案“六神”花露水的情况等;

7.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的主体资格;

8.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9. 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韩书才作为代理人配合处理本案。

2026年6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6〕283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花露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六神”花露水,违法经营额50元。鉴于当事人在被我局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可以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应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72】“第六十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1.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1.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①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在裁量范围内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72】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其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六神”花露水(净含量:195ml)3瓶

2、罚款人民币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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