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6〕303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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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6〕3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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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怀远县白乳泉街道晴天食品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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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340321MAK8F45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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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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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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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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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对经营的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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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罚款人民币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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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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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7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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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6〕303号
当事人:怀远县白乳泉街道晴天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K8F45805
住所(住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白乳泉街道*
经营者:秦启波
2026年5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怀远县白乳泉街道晴天食品经营部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有“鸿医扁鹊酒”(酒精度:39%vol、净含量:500ml、配制酒)160瓶,有Thinkad笔记本电脑、U盘、投影仪等设备,当事人正在开展宣传讲座,台下有老年人参加并听取主持人对上述配制酒的宣传。执法人员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对上述“鸿医扁鹊酒”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宣传讲座使用的Thinkad笔记本电脑、U盘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2026年6月1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宣传时播放的原视频,在原视频的基础上,当事人加工、制作,将其经营的“鸿医扁鹊酒”图片加入视频中,视频主要宣传苗医配方可以康复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心脑血管病等诸多慢性疾病,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2026年6月15日,我局收到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QJY-2026-W0600231),“鸿医扁鹊酒”项目符合Q/GBJY 0001S-2025要求,所检项目合格。
经查, 2026年5月5日,当事人从贵州省药圣酒厂购进100箱(500ml*6)“鸿医扁鹊酒”, 产品标签标示有:[配料表]以茅台镇白酒为酒基,以灵芝、天麻西洋参、党参、黄精、黄芪、蛹虫草、雪莲培养物、蝮蛇(人工养殖)、乌梢蛇(人工养殖)、人参(人工种植)、鹿血(人工养殖梅花鹿)、鹿筋(人工养殖梅花鹿)、鹿鞭(人工养殖梅花鹿)、杜仲雄花、铁皮石斛、金钗石斛花(干制品)、地龙蛋白、木瓜、茯苓、山药、枸杞子、山茱萸、决明子、栀子、覆盆子、玛咖粉、牡蛎、牦牛鞭、佛手、白芷、葛根为辅料,添加食品添加剂藏红花提取物为食品用天然香料,经原料预处理、浸泡、过滤、勾调、贮存、包装等特定工艺加工而成;酒精度:39%vol;净含量500ml;执行标准:Q/GBJY 0001S-2025;生产许可证号:SC11552030310339;食用方法:1日2次,每次25-40ml;受委托生产企业:贵州省遵义市金马酒业有限公司;委托企业:贵州国宾壹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品企业:贵州省药圣酒厂(个人独资)。购进价格150元/瓶,销售价格260元/瓶,货值金额156000元。
当事人通过免费赠送榨菜、面条等方式吸引老年人群参加宣传讲座,每天讲座时间为上午第一场6:30-7:30,第二场7:30-8:30,第三场8:30-9:30,下午第一场14:00-15:00,讲座分为开场白、产品介绍、产品销售。当事人通过口述、播放视频、赠送产品试喝等方式对销售的“鸿医扁鹊酒”进行宣传,其中宣传视频主要内容为:“苗医配方,可以治疗咳嗽多痰、目赤肿痛、皮肤热毒 口眼生疮、治疗肾虚 耳鸣 孕妇宫冷不孕等,从而康复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心脑血管病、风湿骨病、癌症、肿瘤等诸多慢性疾病,这也是苗寨居民为何身体强健、面色红润,60岁还能生儿育女,百岁、高龄还能上山捡柴、操持家务的秘密所在苗族医学博大精深,外国人认为苗医是世界医学瑰宝,很多现代医学束手无策的疾病,苗医小小的方子就能解决。经过研究,我们这个苗方对慢性病康复的理念远远超过现代医学,效果独特,它能够对五脏六腑进行综合调理,彻底解决三高、风湿骨病、心脑血管等慢性病,还能预防肿瘤,抑制癌细胞扩散。这是以往任何治疗方法都比不上的,不管你是高血压、风湿骨病,还是心脑血管、糖尿病,不管病的有多长时间,病情多重,一用就有效,而且效果极好,好了以后不再复发,轻轻松松活过100岁”,并配有“鸿医扁鹊酒”产品图片。当事人宣传其销售的“鸿医扁鹊酒”配料表中的中药材和苗医配方相同,具有相同的疾病治疗功效。
当事人陈述共购进100箱“鸿医扁鹊酒”,免费品尝用掉约70箱,库存160瓶(其中抽样送检4瓶,样品由当事人自愿免费提供),已销售22瓶。
当事人经营的“鸿医扁鹊酒”属于普通预包装食品,并无治疗疾病的功效,当事人为了提高产品的销售量,通过集中讲课、播放视频等方式进行宣传,使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鸿医扁鹊酒”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对工作人员、消费者的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对经营的“鸿医扁鹊酒”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情况;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对经营的“鸿医扁鹊酒”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事实及经营情况等;
5.物流单、出库单、免费品尝明细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鸿医扁鹊酒”的数量、价格等情况;
6.抽样单和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鸿医扁鹊酒”抽样、检验合格的事实;
7.现场检查照片10张,证明对当事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销售“鸿医扁鹊酒”的事实;
8.光盘刻录证据1份及视频截屏打印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材料1份,证明“鸿医扁鹊酒”生产、检验情况及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
10.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1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安徽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系统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首次违法的事实。
2026年6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6〕303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为吸引顾客、增加自己的交易机会,对经营的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对经营的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且在被我局调查后,能够积极配合,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二章【46】“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一)从轻处罚: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一般处罚:处3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重处罚: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有下列情形的从轻处罚:1.涉案商品较少或服务的经营额较小;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3.及时改正或消除影响;4.影响力或影响范围较小,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5.其他情形。......”之规定,在裁量幅度内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二章【46】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从轻给予其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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