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6〕330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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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6〕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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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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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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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蚌埠展业食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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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21MA8PQW6E6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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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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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填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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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1、没收违法所得181.6元;2、罚款人民币6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618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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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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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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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6〕330号
当事人:蚌埠展业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8PQW6E6C
法定代表人:邵杰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荆山镇上谷大道经济开发区*
由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于2026年4月1日对鄂州市华容区阳光平价超市经营的“吸喵时刻柠檬味盐汽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查,2026年4月30日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 No.2026S0525及相关抽样检测材料,检验结果为二氧化碳气容量项目实测值为1.20,不符合GB/T 10792-2008《碳酸饮料(汽水)》≥1.5标准指标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另由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申珠泉盐汽水味含气风味饮料”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查,2026年5月6日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ZQJY-2026-W0414710及相关抽样检测材料,检验结果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实测值为0.133,不符合Q/BBZY0001S-2023《风味水饮料》≤0.1标准指标要求,也被判定为不合格。
因上述两款不合格产品均是由蚌埠展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故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批次标称由当事人生产的“食品名称:吸喵时刻柠檬味盐汽水、生产日期:2025年7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规格型号:600ml/瓶”和“食品名称:申珠泉盐汽水味含气风味饮料 、生产日期:2026年4月24日,保质期:9个月,规格型号:600ml/瓶”的两款产品,两款涉案产品有出入库记录、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未采取扣押强制措施。2026年5月11日,经报局领导批准,我局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并案调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对检验结果认可。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悬挂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均在有效期限内),具备生产经营的主体资质。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最终确定涉案批次“吸喵时刻柠檬味盐汽水”不合格的原因为涉案产品存放时间较长,储存不当及未定期清库。涉案批次“吸喵时刻柠檬味盐汽水”共生产400件,去除破损2件,共计销售398件(分别销售到鄂州350件、怀远48件),销售价均为6.5元/件,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召回0件。货值金额为2587元,扣除当事人涉案产品的瓶身、水电费用等必要成本6.3元/件,违法所得79.6元。
涉案批次“申珠泉盐汽水味含气风味饮料”不合格的原因为当事人工作人员在备案企业标准上传时录入失误,将甜蜜素限值正确标准≤0.5g/kg错误填写为≤0.1g/kg,现已更正企业标准。涉案批次“申珠泉盐汽水味含气风味饮料”共生产515件,去除破损5件,剩余510件均销售到蒙城,销售价为6.5元/件,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召回0件。货值金额为3315元,扣除当事人涉案产品的瓶身、水电费用等必要成本6.3元/件,违法所得102元。以上两款涉案产品合计货值金额5902元,违法所得181.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二份,证明抽样的当事人信息、样品名称、数量、价格、供货商、联系方式等的相关信息;
2.检验报告二份,证明被抽检产品的检验结果情况;
3.食品安全检验结果通知书二份,证明检验报告结果送达签收情况;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二份,证明已告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进行复检和异议的流程和法定期限;
5.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检验报告送达时和整改后当事人相关经营情况;
6.询问笔录及两款涉案产品的出入库记录、检验报告各两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不合格食品的数量、货值、违法所得等情况;
7.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相关权宜的情况;
8.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9.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10.现场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食品的现场情况;
11.当事人提供的原因排查整改报告、召回公告、召回照片各一份,召回情况说明二份,证明当事人事后积极进行整改的事实;
12.当事人提供的成本折算单一张,证明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
2026年7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6〕330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吸喵时刻柠檬味盐汽水”经检验二氧化碳气容量项目不合格,依照《碳酸饮料(汽水)》(GB/T 10792—2008)中规定,碳酸饮料中二氧化碳气容量(20°C)应不低于1.5倍,而当事人生产的上述饮料产品二氧化碳气容量(20°C)检测结果为1.2倍;另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申珠泉盐汽水味含气风味饮料”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实测值为0.133g/kg,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0.65g/kg标准要求,但不符合 Q/BBZY0001S-2023《风味水饮料》≤0.1g/kg标准要求。上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被我局调查后,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进行整改,其涉案货值金额为5902元,收到检验报告后,能够在履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义务时,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128】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3.符合裁量基准第【120】条从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和【120】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1.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之规定,符合从轻行政处罚之情节。
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两款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81.6元;
2、罚款人民币6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6181.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5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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