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怀远县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意见的征集

发布时间:2024-08-14 15:05 来源: 怀远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现将《怀远县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研究,91417:00前,通过邮箱hyzwfw@126.com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联系方式:闫志方 0552-8919001

附件:1《怀远县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怀远县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怀远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48月14日


附件

 

怀远县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推进集约节约建设、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皖数安〔20222号)、《蚌埠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蚌数字〔2023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含派驻外地办事机构)、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及其下属组织和单位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单位(含医院、学校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前款所述的组织和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含本级财政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基建资金、专项债等,下同),建设、运维、政府购买服务的各类信息化系统的项目统筹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系统是指前款所述的组织和单位建设、运行或使用的,用于直接支持工作或履行职能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视频监控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GB/T 40692-2021规定的系统。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化建设项目和信息化运维项目以及工程类等其他项目中的信息化部分。

第五条 县数据资源局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县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建立信息化建设管理协商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条 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拟订本级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本级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指导和项目验收等工作,统筹建设通用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信息化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对信息化项目有关网络安全建设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政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的预算审核、资金安排和监督检查。

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档案的指导、监督。

机要(密码管理)部门负责政务信息系统密码应用以及安全可靠性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保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信息化项目的涉密等级确定和保密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需求提出、资金使用、建设管理、运行维护、资产管理等。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市级子平台上进行集约节约建设和运维。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平台上建设的,须经专业评审、从严审核,由县数据资源局审批,必要时由县数据资源局统一组织报市、省数据资源局审批。

第二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八条 实行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管理。县数据资源局联合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每年年底前征集县直各部门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场景)创新应用等建设需求,纳入项目(场景)库,经论证和市数据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按排序拟订县级年度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数据资源局备案。建设目标、主要内容、技术路线等相似的项目不得拆分申报。年度计划下达后须严格执行,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不得未批先建。

第九条 尝试设立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县级政务信息化建设及运维,支持公共平台、重大项目、重点场景和试点示范等建设,由县数据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集中管理和统筹使用。

第十条 乡镇(街道)不得独立建设信息化项目,场景创新应用等建设需求应纳入上级统筹。

第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议书、政策依据、投资概算等。

第十二条 对于未列入当年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又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确需增补的信息化项目,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县数据资源局报请市数据资源局转报省数据资源局审核后,会同县财政部门审核;投资额100万元500万元的项目由县数据资源局报请市数据资源局,对集约建设、数据共享、方案可行性等审核同意后,会同县财政部门审核;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数据资源局会同县财政部门审核,同时报市数据资源局审查备案,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信息化项目,由牵头单位会同参建单位共同开展跨部门建设方案设计,履行决策、报批等程序。方案应确定项目的参建单位、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资源目录,确保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共建共享。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对纳入年度计划或增补计划的信息化项目实施项目审批管理。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审批材料,原则上包括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标前审计报告等。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引入第三方咨询设计机构,开展方案设计,进行数字化整体设计和场景创新应用设计等,项目设计与实施分开进行。

第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投资金额为100万元及以上的,由县数据资源局组织专家初步论证和标前审计后市数据资源局审查;投资金额为100万元-50万元(含)的,由县数据资源局组织专家论证和标前审计;投资金额为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论证,提供专家论证意见,报县数据资源局备案

第十七条 编制项目建议书时,项目投资估算中应当根据具体规定和相关行业标准,列入项目监理费、项目审计费、项目等级保护(分级保护)测评费;软件开发类项目、视频监控类项目需列入第三方测评或检测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探索使用项目咨询设计费、项目管理费。

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批复文件应包括对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数据资源目录,明确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建立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充分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与特定部门共享,或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第十九条 县数据资源局应组建专家委员会,实行动态管理,对项目进行论证评审。未经论证评审的项目,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

第二十条 县直关单位应加强对下属单位的信息化项目统筹,按照全县统筹建设要求,严格审核把关后统一申报,不得分散申报。

第二十一条 县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设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通过结构化申报、资源自动关联、智能辅助决策,实现云资源、组件资源、数据资源的集约利用和共享复用,防止重复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履行报批手续和全过程管理;涉密项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采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县政府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批复的设计方案申报政府采购,项目建设内容、技术参数及项目标的如有变动的必须再行申报审核。信息化项目采购合同签订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合同报县数据资源局备案,作为项目实施进度控制、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按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县数据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或阶段性评估,存在问题的,及时通报,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项目主管单位申请,县数据资源局会商相关部门后可建议项目主管单位依法终止项目实施。

(一)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的;

(二)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原初步设计方案不能适用的;

(三)项目实施不力,无法继续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四)项目未按初步设计方案批复和合同执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项目主管单位依法完成项目终止流程后,应当及时将终止原因、处置方案等书面报县数据资源局。县数据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指导项目主管单位依法收回剩余资金,处置已形成资产。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建设实施。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县数据资源局备案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要求,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电子政务网络资源、政务云服务资源以及其他可共享利用的基础设施资源,在市级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上集约化建设。可以通过共享获取数据资源的,原则上不应重复采集,相关项目不重复建设。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类项目应结合全县公共场所视频监控资源整合共享工作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报批阶段要对产品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第五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县数据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县数据资源局联合相关单位共同组织对项目信息安全、资金使用、档案管理、数据资源共享、密码应用等情况进行竣工验收。

开展验收前,项目的数据共享情况需经县数据资源局确认,未经确认的,不组织验收,不安排运维经费。验收资料原则上包括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监理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密信息系统审查合格证》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运维类项目可根据实际提供相关验收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县数据资源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包括初验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投资概算在5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初验和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通过后将初验意见、竣工验收意见及项目验收报告送县数据资源局备案。投资概算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开展初验;初验通过后,项目主管单位向县数据资源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附初验意见、单位集体研究同意验收的会议纪要、项目验收报告),县数据资源局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验收通过的出具竣工验收意见。投资概算1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开展初验;初验通过后,项目主管单位向县数据资源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附初验意见、单位集体研究同意验收的会议纪要、项目验收报告),县数据资源局市数据资源局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验收通过的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向县数据资源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未通过初验或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再组织开展初验或竣工验收。

重点验收以下内容:是否按照初步设计方案批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完成所有建设工作,项目建设、管理是否规范,设备或系统是否运行稳定,是否按照批复要求将系统或数据资源接入相关平台、项目文档是否移交等。

未通过初验或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再组织开展初验或竣工验收。未完成备案或未通过验收前,县数据资源局不予出具备案或竣工验收报告,县财政局不予拨付项目工程款

第三十一条 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如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数据资源、数据接口等)及相关知识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县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三十三条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应当由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县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细化项目运行维护措施,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成效。县数据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对项目运行维护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应与市级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和政务云、电子政务网络、大数据平台等公共基础平台的运行维护相衔接,集约、合理使用资源,避免闲置和浪费。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及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24个月内,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并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三十七条 加强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标准。项目建设单位已建的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信息化项目,如果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要求不能进行数据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报同级政府,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

(一)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得进行验收,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二)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三)未纳入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的非涉密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跟踪监督、审计等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九条 网信、财政、档案、保密、密码管理、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信息化项目安全保密、建设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密码应用、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政务数据共享要求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发现违反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或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建设计划或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四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信息化项目的审计管理,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高效。财政部门和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建设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截留、挪用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建设项目中包含的信息化项目,以及企事业单位投资供有关部门使用的信息化项目,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通用类信息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方案应经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对集约建设、数据共享、系统互联、业务协同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数据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怀远县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制定情况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加强怀远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县数据资源局起草了《怀远县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制定实施,可实现怀远县信息化项目建设统筹规划管理推进集约节约建设、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全县信息化建设管理水平。

二、起草依据

《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皖数安〔20222号)、《蚌埠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蚌数字〔20231号)

三、起草过程

县数据资源局在研究学习《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皖数安〔20222号)、《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皖数安办〔20236号)和《蚌埠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蚌数字〔20231号)的基础上,于20243月起草了《怀远县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320日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原则上通过,但还需进一步修订、完善;202481日,县数据资源局再次召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了《怀远县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决定向全县公开征求意见

四、重点举措

《办法》共有八章四十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7条,明确办法制定目的、适用范围、项目定义、基本原则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等。

第二章为年度计划管理,共6条,明确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编制要求及批准程序,同时对计划执行、计划增补以及年度计划上报省市审批、跨层级跨部门项目管理作出规定。

第三章为项目审批管理,共8条,对项目申报审批作出规定。

第四章为项目建设管理,共7条,明确项目建设监督管理资金调整、集约节约安全保障等要求。

第五章为项目验收管理,共5条,明确我县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内容,同时对知识产权保护、档案和保密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六章为运行维护管理,共4条,明确项目运行维护、绩效评价、协同联动等要求。

第七章为监督管理,共4条,分别明确了网信、财政、档案、保密、密码管理、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章为附则,共3条,明确解释权和生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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