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资源局政务公开考评制度

发布时间:2025-03-20 09:14 来源: 怀远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是指为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进行,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评议的活动。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日常监督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年终考评由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具体实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评议的内容包括:
    (一)制度建设与监督检查。是否按要求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处理,举报处理是否及时落实;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编制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否及时,有无公开依法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按照法定方式公开,是否及时向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材料;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按照法定时限公开,对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效。有无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举报,工作人员有无利用职权便利以权谋私,有无“吃、拿、卡、要”等行为;
   (六)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有无收费情况,收费是否合理,对应当减免的费用是否给予减免,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七)其他根据工作安排及上级部署需要考评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绩效考评指标进行。
    第六条 考评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评方案,经本部门有关领导审定后,由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部署;
    (二)各被考评局属单位、股室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考评小组进行实地考核。
    第七条 在开展考评的同时,可以组织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单位的代表以及企业、个体工商户代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
    第八条 评议采取问卷评议、座谈会评议、网络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部门绩效考评体系,并公布考评结果。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股室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以及维护投诉举报当事人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以及维护投诉举报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以下简称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具体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三、投诉举报人认为本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投诉举报受理部门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不及时受理处理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
     (四)不及时受理处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的;
     (五)违反规定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七)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投诉举报形式:投诉举报可采用来访、来信、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数据资源局办公室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举报信箱和监督电话,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其他途径向公众公布。
    五、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一)投诉举报内容不属于受理部门本局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者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六、投诉举报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投诉举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举报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定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三)投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七、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的作出本局直接办理、转交本局科室办理的处理意见,并督促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按需要向投诉举报人回复。
   八、办理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本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日,并告知举报人。需要转办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
   九、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在形成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十、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对投诉举报人予以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因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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