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局财务管理有序健康发展,根据财经纪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单位一支笔审批制度,杜绝多头审批,单位主管、出纳会计要配齐,职责分明。单位较大数额支出要坚持经集体研究通过后方可支出,经费支出超过5000元的要集体研究通过。
第三条 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保证账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条 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
第五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 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 ,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 单位各项支出要严格控制在标准范围内,不准超标准支出。办公费、招待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维修费等按有关规定报销。支出类原始发票上要有经办人和证明人或分管领导签字,单位负责人要严格审批,不合规的发票不予审批。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对公要求转账,一般情况下不准使用现金支付,禁止公款私借。
第八条 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
第九条 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条 财务人员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己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严格要求自己,坚持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财务开支标准,做一个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