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水利局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25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1〕4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水利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其中获取的信息应当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应包括文字、图片、图表、音像、电子文稿等。
第三条 各单位发布信息应当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遵循规范、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要求,提高发布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局办公室牵头负责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工作分工,并对外公布;成立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领导小组应发挥组织领导作用,每半年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制定推进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措施,听取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等。
第五条 制作的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发布”的原则,由制作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接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接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参照行政机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单位负责公开,但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单位均负有公开的义务。
第七条 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信息,其中任何一个单位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涉及的单位均应依法主动公开。
第九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会商,按照会商结果进行答复或公开。
第十条 拟公开信息的单位向拟公开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单位发出会商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十一条 拟公开信息的单位征求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单位意见,被征求意见行政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信息。
第十二条 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不同单位之间对是否公开的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局党委或者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决定。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实施。执行信息公开源头确认制度,制作信息时应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确认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部分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凡确认为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均应说明法定理由;做好信息发布审批、登记、备案工作等。未经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发布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发布本单位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属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发布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
第十五条 各单位除主动公开信息外,应依法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网上申请的,按照法定程序和申请人的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或回复。通过其它方式申请的,按照法定程序和申请人的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或回复,办理结果应及时网上公开,并按照办理程序规定进行备案。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能和需要不断完善信息公开目录(栏目),保持常态化发布;应统筹发挥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博微信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根据实际在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大厅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标识,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等,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对本辖区或本部门(系统)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在法定时限内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