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水土保持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9-10-27 08:01 来源:怀远县水利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新《水土保持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核心内容:我国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水土流失面积大、分布广、危害重、治理难,来自水利部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水土流失面积达356万平方公里,约占国土总面积的三分之一。由于水土流失,我国每年流失的土壤总量达45亿吨,损失耕地100万亩,严重威胁着我国的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和防洪安全,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
水土保持规划是对水土保持工作的总体部署,规划的编制、落实直接关系水土保持工作的综合、长远成效。针对当前水土保持工作统筹不够的问题,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法新增“规划”一章,对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依据、编制主体、规划种类、编制要求等做了规定。
二、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项目不得开工
新法完善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制度,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新法同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水土流失治理责任人应缴纳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法完善了水土流失治理和补偿制度,明确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四、对全国水土流失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法要求完善国家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新法明确了生产建设单位水土流失的监测义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五、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法明确规定,国家要对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进一步加大生态修复力度,让自然休养生息,其核心是通过减少认为干扰让植被自然恢复,从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实现改善生态环境。
新《水土保持法》全面贯彻了科学发展观要求,充分体现了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等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必将推动水土保持事业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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