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蚌埠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蚌埠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4日
蚌埠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共赢。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污染趋势得到遏制,水生态环境状况明显好转,确保引江济淮、淮水北调输水线路水质安全。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
到2020年,蚌埠闸上、沫河口、五河怀洪新河断面达到Ⅲ类标准,固镇浍河断面达到Ⅳ类标准,淮河流域蚌埠境内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比例达75%;基本完成迎河、八里沟、四十米大沟等黑臭水体的整治任务,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到2030年,全市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比例总体达80%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持续保持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开展重点断面控制单元排查。建立我市断面汇水范围控制单元清单,对蚌埠闸上、沫河口等重点断面控制单元内的污染源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逐个单元制定整治方案,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避免突发污染导致水质波动,确保重点断面水质目标达到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林委等配合;各县区政府、市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市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按照《蚌埠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依法清理蚌埠闸上、天河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其他活动。(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行政执法局等配合)
2018年底前,三县全面完成备用水源建设。(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配合)
3.加强水质安全监测。各有关部门和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实施从水源地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每月监测一次(地表水61项),每年开展一次全指标监测(地表水109项)。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每季度监测一次(地表水61项,地下水23项),每两年开展一次全指标监测(地表水109项,地下水39项)。建立水质定期公开制度,从2016年起,每季度公开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供水厂出水水质状况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4.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进一步加强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新建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应同步划定水源保护区(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卫生计生委等配合)。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5.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并根据评估发现问题采取整改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等配合)。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的部署,统一规划设置地下水监测断面和点位,保护好现有地下水监测孔点,对现有12个纳入国家重点考核的地下水保护点位开展污染风险源排查清理行动,分别制定保护方案,确保水质目标符合国家考核要求(市国土局牵头,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等配合)。
2017年底前,全市161个加油站(点)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市商务外事局负责)。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完成必要的防渗处理(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经信委、市行政执法局依次负责)。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完成封井回填整治(市国土局、市水利局依次负责)。
6.防范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风险评估机制,提高饮用水水源地应急能力。建立饮用水源地的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供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源地应急保障体系。严格水源地上游高污染高风险行业环境准入。建设和完善水源地保护区内公路、水路危险品运输管理系统。制定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等配合)
(二)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7.明确整治目标任务。2015年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7年底前,基本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黑臭水体治理目标任务(市住建委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林委等配合)。逐步推进建成区以外的鲍家沟、北淝河等较差水体的整治工作,实现水质好转(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农林委等配合)。
8.完善雨水污水收集处理排放系统。在城市建成区开展地下管网普查,完善城市排水管网规划建设;推进建成区内重点河流河岸、河底淤泥整治;杜绝城市雨水污水管网私接、混接现象;进一步完善城市建成区初期雨水收集、处理、排放系统,在龙子湖、迎河等重点区域,通过实施管网改造等工程建设,力争实现初期雨水进入污水管网处理。(市住建委牵头,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农林委等配合)
(三)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
9.编制并组织实施淮河流域蚌埠段水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到2020年,淮河蚌埠段水质进一步改善,确保引江济淮、淮水北调工程沿线达到工程水质保障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等配合)
10.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沱湖、芡河湖等重点湖泊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实施水源涵养、湿地建设、流域污染源治理等项目,严禁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确保水质不降低。依法规范龙子湖、天河等湖库周边影响水质和生态环境的开发、经营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林委等配合)
11.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编制《蚌埠市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健全湿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快三汊河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实施城市圈堤(蚌埠闸至朝阳路淮河桥)外滩地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打造生态休闲公园。加大荆涂峡长吻鮠、潼河太湖银鱼、蚌埠闸四大家鱼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市农林委牵头,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委等配合)
(四)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2.开展重点行业整治。建立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电镀等重点行业企业动态清单(市经信委负责)。按行业制定专项治理方案,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化生产改造。新、改、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禁止新建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制革、农药等行业企业。2016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开展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十小”企业排查和清理取缔专项行动。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配合)
13.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开展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集中治理设施排查和污染治理,全面推行工业集聚区企业废水量、水污染物纳管总量双控制度。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蚌埠铜陵现代产业园、怀远龙亢经济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完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建设,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沫河口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完成升级改造,并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逾期未完成的,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外事局配合)
(五)加强生活污水治理
14.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2016年底前,完成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大修工程,确保稳定运行。到2020年,全市新增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21万吨/日,新增乡镇污水处理能力8万吨/日,配套新建污水管网160公里。市区、三县县城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乡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45%以上。新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一律按一级 A 排放标准设计建设。(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交通局等配合)
15.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2020年底前,实施老城区雨污合流制管网改造40公里。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新建城区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并因地制宜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配合)
2016年起,在龙子湖保护区汇水范围内,试点将阳台污水排放系统纳入新建小区的规划设计,避免居民的洗衣废水通过阳台的雨水管网进入龙子湖。(市住建委牵头,市规划局配合)
16.实施污泥规范化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进一步加强市区污泥集中处置运行管理,日处理能力达到240吨。2016年起,新建污水处理厂要同步建设污泥处理处置工程,或交由第三方安全处置。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取缔。2020年底前,市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县城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60%以上,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农林委等配合)
(六)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7.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6年6月底前,出台全市畜禽养殖禁、限养区科学划定方案,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2016年起,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市农林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18.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重点在怀远县陈集乡、鲍集镇,五河县浍南镇,固镇县王庄镇,淮上区梅桥镇,经开区长淮卫镇等整乡镇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按照相关环保要求,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在全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等区域,利用现有沟、塘、渠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面积达890万亩,覆盖率达到90%,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在三县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建设,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建立健全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运行机制。(市农林委牵头,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等配合)
19.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坚持多种渠道综合利用的原则,大力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养畜、生物转化、生物质能源等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促进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利用,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2017年底前,完成怀远光大、上海电气(五河)生物质电厂建设任务(市发改委负责)。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市农林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工商质监局等配合)
20.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试行退地减水,调整禹会区长青乡石巷村、淮上区四十米大沟沿线等缺水及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域种植结构,优先种植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市农林委、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等配合)
21.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区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扎实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美好乡村建设、农村垃圾治理三年行动、“三线三边”环境整治。到2020年,完成121个建制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林委等配合)
(七)加强河湖养殖区污染管控
22.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在龙子湖、天河、沱湖、芡河湖、四方湖、引江济淮蚌埠段等重点保护区域划定禁、限养区,控制养殖密度,养殖面积不得突破水域面积的30%。实施水产养殖池塘网箱标准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集约化养殖。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到2020年,全市池塘健康养殖比重达到80%以上,湖泊、水库等大水面实行生态增殖友好型渔业面积达10万亩,稻田综合养鱼面积达2万亩。(市农林委负责)
23.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农林委等配合)
(八)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24.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船舶执行新的环保标准。2017年底前,完成船舶污染防治改造500条,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按照新标准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市交通局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农林委、市工商质监局等配合)
25.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2016年底前,制定全市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2020年底前,全市6个港口作业区、6家船舶修造厂完成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船舶修造厂相关工作由市经信委负责)。港口、码头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预案。(市交通局牵头,市住建委、市农林委等配合)
(九)节约保护水资源
26.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新建工业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和新建涉水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县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改、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加强取用水监管,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6.33亿立方米(不含引江济淮水量)以内。(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农林委等配合)
27.严控地下水超采。开展蚌埠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工作。在淮河以北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出台固镇县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工作方案。在固镇地下水一般限采区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取用地下水项目。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开展专项排查行动,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建立机井管理名录。2017年底前,按照《蚌埠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井封闭方案》,封闭蚌埠第一中学等6家自备水井。开展地下水超采区评价,2017年底前,划定并公布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市水利局、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农林委等配合)
28.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区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建立市、县区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控制指标体系,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等配合)
29.抓好工业节水。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纺织、造纸、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市经信委、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工商质监局等配合)
30.加强城镇节水。出台我市城镇节水相关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推进 “海绵城市”建设,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17年,力争完成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市工商质监局等配合)
31.促进再生水利用。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火力发电、垃圾焚烧、化工、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全市再生水利用率达20%以上。(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市行政执法局等配合)
32.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全市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市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118万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市水利局、市农林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配合)
33.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开展市级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加大北淝河下游水功能区监督整治力度,完成天河水域纳污能力核定工作。(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配合)
34.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量,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快引天济张工程建设,改善张公湖水质。科学确定北淝河下游生态流量,把省确定的淮河流域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十)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35.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全市和各县区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我市退市进园、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实际,制定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配合)
36.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县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委、市水利局等配合)
37.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推进集聚发展、创新发展,加快老工业基地改造,加快精细化工等产业搬迁,强化产业导向、产业政策引导激励约束作用,科学有效推进退市入园,引导企业和项目向工业园区和工业走廊集中布局。提升园区产业承载能力。明确园区发展方向,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完善配套功能。推进产业发展负面清单制度,不断优化工业布局,努力构建“一带、三区、三基地、三板块”的产业发展布局。
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园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园区规划。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等配合)
38.推动污染企业退出。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八一化工、天润化工、中粮生化、丰原集团等四家企业退市进园工作。城市建成区内其他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等配合)
39.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现有水域面积不得减少(市规划局牵头,市国土局配合)。
2016年起,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市国土局牵头,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配合)
40.推进循环发展。大力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促进工业水循环利用。鼓励纺织印染、造纸、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水利局配合)
三、保障机制
(一)强化科技支撑
41.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鼓励供水厂、大型畜禽养殖企业、重污染工业企业引进、示范、应用先进的水污染控制净化技术。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组织蚌埠清泉环保等企业与省内外知名环保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联合申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2020年底前,力争推广5项水污染防治适用技术,申请专利10项。(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林委等配合)
42.鼓励研发前瞻技术。指导安徽省水利部淮委水利科学研究院加快推进在研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及时将科研成果进行转化、推广和应用。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林委、市卫生计生委等配合)
43.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和服务业。加快推进我市环保装备产业基地建设进度,依托东源环保、清泉环保,做大做强我市节能环保产业规模,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到2020年,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法制办等配合)
(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44.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2015年底前,市区及三县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林委等配合)
45.完善税费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对城镇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等实行动态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市国税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等配合)
46.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方式,灵活运用基金投资、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各类金融工具,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人行蚌埠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金融办、蚌埠银监分局等配合)
47.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绿色信贷管理制度,推动绿色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实行差别化、动态化授信政策,对国家重点调控的限制类以及有重大环境风险的行业制定专门的授信指引,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行蚌埠中心支行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金融办、蚌埠银监分局等配合)
48.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激励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等配合)
49.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加大对水环境保护支持力度,建立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探索和逐步建立跨界污染赔付和水环境区域生态补偿机制。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配合)
(三)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50.健全法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管理办法等。研究制定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责任保险、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等制度。(市法制办牵头,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配合)
51.加大执法力度。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建立健全监管档案,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负责)
52.完善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与检察院、法院的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完善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等配合)
53.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建委等配合)
54.提升监管水平。完善与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环境执法监管队伍。特别是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专职环境监管人员。全市及各县区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办配合)
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之间联合执法、联合监测、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的协作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林委等配合)
55.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构建完善全市水环境质量网络。完善全市水资源环境统一监测管理平台,实现部门之间水质、水量监测数据共享。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林委等配合)
(四)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56.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各类水体考核断面和点位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要制定水质达标方案及分年度实施计划,将治污任务及达标时限注意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和达标时限。自2016年起,每年向社会公布治理进展和水质改善情况。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配合)
57.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按照区域、流域总量控制目标,结合水环境质量改善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兼顾技术经济水平,统筹确定各企事业单位的总量控制额度。(市环保局负责)
58.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5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重点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2017年底前,完成市级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市环保局负责)
59.实行水污染防治任务清单制度。根据水环境改善目标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重点行业整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各项任务清单,并对任务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分年度下达,逐项调度,逐一销号。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由任务牵头部门或提请市政府对其采取约谈、挂牌督办、项目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外事局、市农林委等配合)
(五)强化应急保障
60.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河湖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2017年底前,按照省级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产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等配合)
61.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将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全市各级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本辖区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林委、市卫生计生委等配合)
62.完善流域协作及应急机制。河流上下游各县区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浍河、涡河等重点河流与周边地市跨界水污染应急、协商、补偿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林委等配合)
(六)落实工作责任
63.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于2015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河流、分县区、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县区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64.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行业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市环保局定期通报。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将工作进展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65.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或者委托第三方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66.实行“河长制”。建立市、县、乡(镇)三级“河长制”,由市、县、乡(镇)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分别担任辖区内河道(段)的“河长”,强化协调调度,促进河道水质和水环境持续改善。“河长”负责组织实施相应河道(段)的水环境综合整治,采取措施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节约保护水资源,及时处置水环境应急事件。“河长”对应联系部门协助“河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长”。(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农林委等配合)
67.严格考核问责。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做到“一岗双责”。每年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配合)。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约谈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业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县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
(七)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68.依法公开水环境信息。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县区,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配合)
69.及时公开水环境信息。市、县区政府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各水环境质量状况。国家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研究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配合)
70.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市环保局负责)
71.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全市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水污染防治政策、法律、法规培训和咨询,引导其自觉履行社会环保责任。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市环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等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