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市级暗访工作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9-11-13 14:24 来源:怀远县水利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市级暗访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河湖长制落地见效,进一步规范市级河湖长制暗访工作,切实提高暗访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蚌埠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和《蚌埠市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等制度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蚌埠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市级暗访。市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暗访工作。

第三条  暗访工作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坚持实事求是、分工负责、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暗访工作采取不预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现场、直面群众(简称四不两直)方式进行。

第五条  暗访组织形式

(一)市级河湖长暗访。由市级河湖长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对责任河湖段开展巡河行动,检查河湖管护范围有无违法违规问题及河湖面貌改善状况等相关事项,督察市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暗访工作由其协助单位负责承办,暗访报告、反馈意见及督办整改情况报市河长办备案。

(二)市河长办暗访。由市河长办组织实施,督察市级总河湖长巡河交办问题整改情况,对下一级河长办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市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暗访。由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暗访报告、反馈意见及督办整改情况报市河长办备案。

市级河湖长制暗访工作可邀请相关方面专业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通过委托第三方抽查、抽检、抽测等方式进行。暗访一般由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3人及以上人员组成暗访组。

第六条  暗访工作由市河长办、成员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和河湖长制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安排,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要时期、重点时段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增加暗访暗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七条  暗访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省委省政府关于河湖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关于河湖长制的具体要求贯彻落实情况;

(三)上级领导批示及上级部门督办事项落实情况;

(四)河湖长制主要任务、年度重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五)对中央及省级、市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固体废物非法倾倒等有关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市级河湖长巡河湖发现突出问题整改情况;

(七)河湖长、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履职情况;

(八)河湖日常管理和保护情况;

(九)河湖长制公示牌设置、更新、管护等情况;

(十)投诉举报事项处理情况;

(十一)上级督察、暗访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十二)市级河湖长交办的任务和其他需要暗访的事项。

第八条  暗访检查工作方式:

(一)事前制定计划。根据工作实际,明确人员、确定时间、地点、任务和要求,注意事项等,必要时对暗访人员进行培训布置。

(二)现场检查。市河长办和和河长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市级河湖长的要求对照工作标准,深入细致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填写暗访工作现场记录表(见附件),做好相关取证工作,包括图片、视频、录音机采样等。

(三)提交暗访处理意见。暗访结束后,由暗访组根据暗访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暗访问题提交工作,具体包括暗访过程、现场发现的问题、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经暗访组负责人确认后,与现场记录表、相关取证内一并提交市河长办。

(四)发放暗访问题清单。市河长办根据暗访组提交的暗访事件记录,以一县(区)一单的形式根据暗访情况,提出整改意见。一般问题,反馈至有关县(区)河长办;重大问题,通报有关县(区)政府办公室,抄县(区)级总河长,报市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市级河湖长。

(五)督办整改。市河长办和成员单位对暗访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逐一整改销号。对突出问题,实行挂牌督办,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的方式督察整改。各县(区)收到一县(区)一单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市河长办和成员单位书面上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市河长办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坚决防止整改不彻底、落实不到位和问题反弹等情况的发生。

(六)建立台账。市河长办和市级河长会议各成员单位建立健全暗访工作台账,按照发现一处、清理一处、销号一处的要求,及时整理全过程资料,问题销号后归档保存。

第九条  被暗访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暗访,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妨碍或阻挠暗访活动的开展。

第十条  严格暗访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实施细则,依法依规进行暗访,做到任务明确、程序合法、记录规范、成果真实。

(二)遵守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暗访相关信息,确保暗访工作规范实施。

附件:蚌埠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暗访工作现场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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