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2018年度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市级考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蚌埠市2018年度河长制湖长制工作
市级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管委会)河长办:
根据《蚌埠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规定,按照《安徽省2018年度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省级考核办法》要求,市河长制办公室制定了《蚌埠市2018年度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市级考核办法》,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并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018年7月30日
蚌埠市2018年度河长制湖长制工作
市级考核办法
为全力推进我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根据《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蚌办〔2017〕51号)规定,参照《安徽省2018年度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省级考核办法》(皖河长办〔2018〕27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内容
对蚌埠市各县(区)2018年度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情况实施考核,考核内容:河长制湖长制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7个方面情况进行考核。
二、考核原则
考核按照统一协调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价相结合,各县(区)自评和市级考核相结合,日常督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三、考核主体及考核评分
(一)考核主体
在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湖长领导下,由蚌埠市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河长办”)会同市级河长会议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核评分
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次。其中,90分(含)以上为优秀等次,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等次,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等次,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即未通过考核)。
四、考核步骤安排
(一)各县(区)自评
2018年11月中旬,各县(区)根据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部署,对2018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自评,于2018年11月底将自评报告、自评表以及证明材料报送市河长办和市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2018年12月上旬完成市级考核验收。
(二)市河长办及成员单位考核
2018年12月中旬,市河长办及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县(区)自评和年度工作情况,开展考核,对所负责考核的相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分,各成员单位于12月20日前,将本部门负责考核的评分结果报市河长办。市河长办汇总形成综合评分和考核结果。
(三)审定与通报
考核结果由市河长办按程序报市级总河长会议审议确定后予以通报。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市级考核办法对县区考核分值所占权重,参照省委省政府对我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考核分值权重执行(1分),考核结果运用于各县区和市直党政机关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
(二)考核结果纳入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作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县(区)予以通报表扬,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
(三)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0个工作日内,考核不合格的县(区)书面向市委、市政府说明原因,明确整改措施及期限。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报市河长办。
附件:蚌埠市2018年度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市级考核评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