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2018年度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市级考核评分细则
蚌埠市2018年度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市级考核评分细则
序 号 |
考核 项目 |
考核指标 内 容 |
赋分 分值 |
考 核 评 分 细 则 |
考核牵头 单 位 |
1 |
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 (20分) |
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体系建设 (15分) |
3 |
有湖泊的县(区)、乡级,未按要求出台湖长制实施意见的,发现一处扣1分。该项3分扣完为止。 |
市河长办 |
2 |
2 |
湖长组织体系未实现全覆盖,湖长及行政区域内湖泊分级、分区湖长设置不到位的,发现一处扣1分。该项2分扣完为止。 |
市河长办 | ||
3 |
2 |
未按要求出台县(区)级“一河(湖)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意见或一河一档)的,发现一处扣1分。该项2分扣完为止。 |
市河长办 | ||
4 |
2 |
各级总河长、河长、湖长人员变动调整不及时、河长公示牌损坏修复不及时的,扣1分。已明确湖长、但未设立湖长公示牌的,扣1分。 |
市河长办 | ||
5 |
2 |
河长巡河按照巡河制度要求办理,即县级河长每月巡河不少于2次,乡级河长每月巡河不少于3次,村级河长全面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巡河次数未达到制度要求或巡河记录信息不完整的扣1分,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置的扣1分。 |
市河长办 | ||
6 |
2 |
按照会议制度要求,河长及时组织召开例会、专题会议,及时听取责任单位或牵头单位情况汇报,每季度不少于1次,河长办成员会议不少于2次,会议未按制度要求召开或少开扣1分。未按督察制度要求进行例行督察或专项督察的扣1分。 |
市河长办 | ||
7 |
2 |
县(区)未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机制的,扣1分。交办事项未按时完成的,扣1分。 |
市河长办 | ||
8 |
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 (20分)
|
能力建设 (5分)
|
3 |
县(区)专职工作人员未落实、未按照要求到岗到位的,扣3分。 |
市河长办 |
9 |
2 |
县(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经费未全面落实的,扣1分。未建立河长制湖长制信息化平台的,扣1分。 |
市河长办 | ||
10 |
水资源 保护 (10分) |
用水管理 (4分) |
1 |
未将用水总量与用水效率控制目标纳入对下级政府绩效目标考核的,扣1分。 |
市水利局 |
11 |
1 |
取水许可审批不严格、监督管理不规范的,发现一处扣0.2分。该项1分扣完为止。 |
市水利局 | ||
12 |
1 |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未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发现一例扣0.2分。该项1分扣完为止。 |
市水利局 | ||
13 |
1 |
不符合用水定额管理要求的,发现一例扣0.2分。该项1分扣完为止。 |
市水利局 | ||
14 |
水资源 保护 (10分)
|
节水减排 (4分)
|
1 |
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任务完成率低于50%的,该项扣1分;完成50-80%(含50%,不含80%)的,该项扣0.5分;完成80-100%(含80%,不含100%)的,该项扣0.2分。 |
市水利局 |
15 |
1 |
未完成高效节水灌溉年度目标任务的,根据未完成的比率按比例扣分。该项1分扣完为止。 |
市水利局 | ||
16 |
1 |
未完成火电、钢铁、纺织染整、造纸、石油炼制等5个高耗水行业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的,建成率低于年度目标50%的,该项扣1分;完成50-80%(含50%,不含80%)的,该项扣0.5分;完成80-100%(含80%,不含100%)的,该项扣0.2分。 |
市水利局 | ||
17 |
1 |
在水资源综合规划和节水专项规划中,未将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配置的,扣0.5分;非常规水源利用率未达到省级要求或较上年没有明显提高的,扣0.5分。 |
市水利局 | ||
18 |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2分) |
2 |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年度目标,但水质比上年下降的,扣1分;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未达到年度目标的,扣2分。 |
市水利局 | |
19 |
水域 岸线 管护 (10分)
|
河湖管理范围划界率 (4分) |
2 |
未制定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方案的,扣2分。 |
市水利局 |
20 |
2 |
未达到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方案2018年度要求划界率的,按未完成比例扣分。 2分扣完为止。 |
市水利局 | ||
21 |
水域岸线整治情况 (3分) |
3 |
已制定历史违章专项整治方案并开展工作,但成效不明显的,该项扣1分;已制定方案未开展工作或未制定方案但已开展工作的,该项扣2分;未制定方案且未开展工作的,该项扣3分。 |
市水利局 | |
22 |
非法码头治理情况 (3分) |
3 |
发现一座非法码头扣1分。该项3分扣完为止。 |
市交通 运输局 | |
23 |
水污染 防治 (30分) |
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完成率 (4分) |
2 |
上一年度COD实际减排比例未达到年度目标的,按照实际未完成比例与年度目标比例的比值乘以该项赋分分值进行扣分。该项2分扣完为止。 |
市环境 保护局 |
24 |
2 |
上一年度氨氮实际减排比例未达到年度目标的,按照实际未完成比例与年度目标比例的比值乘以该项赋分分值进行扣分。该项2分扣完为止。 |
市环境 保护局 | ||
25 |
排污单位环境保护情况 (3分) |
3 |
排污单位有环境违法行为的,每发现一例扣0.2分。该项3分扣完为止。 |
市环境 保护局 | |
26 |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5分) |
3 |
未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年度建设任务,但已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土建工程的,扣2分;未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土建工程的,扣3分。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 | |
27 |
2 |
上一年度城市和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未达到92%的,发现一处扣0.5分。该项2分扣完为止。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 | ||
28 |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3分) |
3 |
未完成年度任务但年度任务完成率不低于80%的,该项扣1分;完成建设任务不足80%的,该项扣2分;未开工的,该项扣3分。 |
市行政执法局 | |
29 |
水污染 防治(30分) |
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3分) |
3 |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低于70%,扣1分。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低于78%,扣1分。禁养区内有新增或复养的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发现一处扣1分,该项3分扣完为止。 |
市农林委 |
30 |
化肥农药使用量 (3分) |
2 |
化肥使用率增长率≥0.6%的,该项扣2分;0.4%≤化肥使用量增长率的<0.6%的,该项扣1分。 |
市农林委 | |
31 |
1 |
农药使用量与基期相比较增长率>0的,扣1分。 |
市农林委 | ||
32 |
运输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情况 (3分) |
3 |
船舶总吨位在400总吨及以上或核定载运船上人员15人以上的运输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率80%及以上的,该项不扣分;75~80%(不含)的,该项扣1分;70(含)~75%(不含)的,该项扣2分;70%以下的,该项扣3分。 |
市交通运输局 | |
33 |
船舶港口污染防治情况 (2分) |
2 |
未完成《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方案》2018年度建设指标任务(低于建设方案总任务的25%)的,该项扣2分。 |
市交通运输局 | |
34 |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监管 (4分) |
2 |
未按时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任务的,该项扣2分。 |
市水利局 | |
35 |
2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不规范的,发现一例扣0.2分。该项2分扣完为止。 |
市水利局 | ||
36 |
水环境 治理(15分)
|
《水十条》考核断面达标率(3分) |
3 |
考核断面水质存在断面不达标的,按照各县(区)当年未达标断面个数占断面总个数的比值乘以该项赋分分值进行扣分。该项3分扣完为止。 |
市环境保护局 |
37 |
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6分)
|
3 |
市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达标比例未满足考核目标要求时,按实际未达标比例乘以该项赋分分值3分进行扣分;因地质原因造成超标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个扣0.5分。该项3分扣完为止。 |
市环境保护局 | |
38 |
3 |
县(区)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达标比例未满足考核目标要求时,按实际未达标比例乘以该项赋分分值3分进行扣分;因地质原因造成超标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个扣0.5分。该项3分扣完为止。 |
市环境保护局 | ||
39 |
备用水源 (1分) |
1 |
未完成县级备用水源建设的,扣1分。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40 |
城市黑臭水体消除比例 (3分) |
3 |
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平均达到80%,该项不扣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该项3分扣完为止。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41 |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分) |
2 |
未完成年度任务但年度任务完成率不低于80%的,该项扣1分;未完成年度任务且年度任务完成率低于80%的,该项扣2分。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42 |
水生态 修复 (8分) |
河道生态流量保证率 (1分) |
1 |
未开展生态流量试点的,扣1分。 |
市水利局 |
43 |
湿地保有量 (2分) |
2 |
未完成年度保有目标,每减少8公顷湿地,扣0.5分。该项2分扣完为止。 |
市农委 | |
44 |
湿地保护率 (4分) |
4 |
湿地保护率未完成年度目标,低于4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该项4分扣完为止。 |
市农委 | |
45 |
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 (1分) |
1 |
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未达到年度目标的,完成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该项1分扣完为止。 |
市水利局 | |
46 |
执法监管(7分) |
涉河湖违法行为处理率 (7分) |
7 |
涉河湖违法行为处理不到位的,发现一处扣1分。该项7分扣完为止。 |
市水利局 市交通局 市农委 |
注:1.由于少数考核项目只涉及部分县区,对未涉及的县区,该项内容做为合理缺项,其考核得分=实际得分/(100-合理缺项考核项目分值);
2.是否为合理缺项应由牵头考核单位根据考核内容和实际情况确定;
3.鉴于目前“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完成率”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两项考核指标结果于次年年中才能确定,因此,该两项指标考核评分细则依据上一年度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