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全面加强我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防治主体责任,推进水土保持监管工作责任落实,有效管控人为水土流失,现就加强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依法依规加强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监管,全面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全面履行职责,着力提升水土保持社会管理服务水平,认真做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强源头管理
做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切实增强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意识。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确保已开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批尽批。持续深化水土保持“放管服”改革,按照省工改办《关于全省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皖建审改组〔2021〕1号)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实行承诺制管理,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能,为管理相对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加强过程管理
认真做好部、省下达遥感监管图斑核查整改工作,确保按照水利部和省水利厅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疑似违规生产建设项目图斑核查整改工作。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等要求,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采取遥感监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互联网+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在建项目监督检查全覆盖。对遥感和现场检查发现的农林开发等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问题,农林等主管部门应督促生产建设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
四、加强事后监管
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水土保持监测评价结论为“红”色的,以及根据跟踪检查和验收报备材料核查的情况发现可能存在较严重水土保持问题的项目,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核查。核查应当以重点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照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重点核查验收材料、验收程序、措施落实和防治效果等内容。
五、加强部门联动
建立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和县水利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各县直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详见附件1),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详见附件2)。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能主动承担行业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督协作机制,形成水土保持监管合力。
六、严格责任追究
严格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发挥好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全县水土保持工作取得实效。全面实行水土保持信用监管,对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根据情形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或者“黑名单”,并在水利行业、国家和地方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对水土保持违法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健全监管与执法联动机制,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信用惩戒和执法查处,对重大违法违规项目挂牌督办,并建立完善监管发现问题台账,逐一对账销号。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