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水利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本)
怀远县水利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本) | ||||||||||||||||
保留事项(4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所处 环节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监督方式 | 是否涉密 | 工作流程 | 办理时限 | |||||
资质 条件 |
资质 依据 |
主管部门 | 机构 名称 |
机构 性质 |
机构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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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令):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条件等做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附件目录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第六条: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3.《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十九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具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水规计〔2012〕112号) 4.《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水规计〔2012〕112号)第六条: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拟建工程推荐的设计方案进行分析,预测该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的建议,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设施设计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监督的主要依据。 5.《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 SL619-2013)全文。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受理前 | 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七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各级工程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要求依法开展业务。 2.《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具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院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 | 企事业单位 | 不掌握 | 政府指导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 | 行政相对人 | 监督电话:0552-8321927 | 不涉密 | 各地受托中介服务机构自行确定 | 项目方自行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实施,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编制报告。 |
2 |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3.《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4.《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第六条第二款“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 | 受理前 | 具有水库大坝、水闸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1、《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第十一条 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上述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也可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2、《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第十二条 大型水闸的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中型水闸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经水利部认定的水利科研院(所),可承担大、中型水闸的安全评价任务。 |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咨询设计机构 | 企事业单位 | 不掌握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0552-8321927 | 不涉密 | 各地受托中介服务机构自行确定 | 项目方自行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实施,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编制报告 |
3 | 水利工程建设蓄水安全鉴定报告编制 |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二十条第二款: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第二十条第三款: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1.0.2“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 水利工程政府验收 | 受理前 | 具有水利工程建设蓄水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 |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认为工程符合蓄水安全鉴定条件时,可决定组织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委托经水利部认定有资格的单位承担,与之签定蓄水安全鉴定合同,并报工程建设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核备。接受委托负责蓄水安全鉴定的单位(即鉴定单位)应成立专家组,并将专家组组成情况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和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备。” 第十五条“鉴定专家组应由专业水平高、工程设计、施工经验丰富、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包括水文、地质、水工、施工、机电、金属结构等有关专业。鉴定专家组三分之一以上人员须聘请责任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咨询设计机构 | 企事业单位 | 不掌握 | 政府指导价,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 行政相对人 | 0552-8321927 | 不涉密 | 各地受托中介服务机构自行确定 | 项目方自行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实施,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相应的安全鉴定,出具安全鉴定报告。 |
4 | 水利工程竣工检测报告编制 |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二十条第二款: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第二十条第三款: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1.0.2“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 水利工程政府验收 | 受理前 | 具有水利工程竣工检测资质的机构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 |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咨询设计机构 | 企事业单位 | 不掌握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0552-8321927 | 不涉密 | 各地受托中介服务机构自行确定 | 项目方自行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实施,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相应的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
规范事项(4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规范内容 | 设定依据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资质条件 | 办理时限 | 工作流程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备注 | |||||
1 |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点活动审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主要理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目录第35项。 |
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六条: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无 | 项目方自行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实施,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编制报告。 | 申请人按要求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后,由审批部门开展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主要理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目录第30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一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无 | 项目方自行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实施,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编制报告。 | 项目方自行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实施,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编制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3 |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九条: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审查签署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水工程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要求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无 | 项目方自行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实施,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编制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4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 取水许可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无 | 项目方自行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实施,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编制报告。 | 1、受理生产建设单位提交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2、由技术审查单位对生产建设单位提交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承诺制项目按照承诺制相关规定办理)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取消事项(2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委托主体 | |||||||||||||
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相对人 | |||||||||||||
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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