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水利局行政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情况表(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1-04 10:31 来源: 怀远县水利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廉政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1 行政许可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3 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初设(变更设计)降低审查审批标准。 1.组织学习基本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及设计变更管理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定额和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政策水平;
2.与被审批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3.涉及规模、数量、投资等关键问题时,拟定审批意见,股室集体讨论决定;
4.认真把关,不徇私情,客观公正地审查审批项目;
5.按规定公开项目审查审批等信息,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局分管领导及规划建设监督股股长
将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建设内容纳入批复范围。
无故拖延审批时间,不按规定公开项目审批信息。
2 行政许可 取水许可 3 违反受理和审查程序,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1.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中,采取专家组评审的方式,消除个人意志的影响作用;
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把水资源论证作为取水许可的前置条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取水户的申报材料,并健全相关档案,随时接受检查;
3.组织对取水单位申报的取水工程验收材料进行实地查验,加强监督。
局分管领导及水资源管理股股长
取水许可申请审核把关不严,对不按要求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取水单位违规许可。
不经取水工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违规颁发取水许可证。
3 行政许可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3 申请材料无专人受理,无故不受理,受理不及时,无正当理由要求申请单位补正材料。 1.明确接收申请部门及受理人员岗位职责;
2.对需要补充完善的材料,要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
3.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监督;
4.制定管理部门和审查人员的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措施;
5.明确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的要求;制定评审细则,规范评审行为;
6.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7.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政务公开、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8.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
局分管领导及水利管理股股长
材料审核不严,实地核查安排随意,专家评审安排不合理,评审专家不按条件评审,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干预专家评审。
无故拖延做出审查结果的决定,对作出的决定不履行送达程序或送达不及时。
4 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2 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受理和审批。 1.重大项目实行双审查制度;
2.与被审批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3.涉及规模、数量、投资等关键问题时,拟定审批意见,股室集体讨论决定;
4.公开受理程序和时间。
局分管领导及水利管理股股长
材料审查标准把关不严,降低受理和审查标准。
5 行政许可 河道采砂许可 3 材料审查标准把关不严,降低受理和审查标准,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办理,材料审核等受人为因素的影响。 1.加强学习,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2.与被审批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3.实行专家许可论证制度;
4.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许可审批程序;
5.公开受理程序和时间,接受社会监督。
局分管领导及水利管理股股长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公开拍卖现场监管不到位,违反信息公开。
6 行政许可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2 材料的受理和审查不严格,降低受理和审查标准。 1.在项目审批时,采取委托第三方开展技术审查的方式,消除个人意志在工作中的影响作用;
2.严格执行工作制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3.公示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局分管领导及水利管理股股长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违反受理和审查程序,擅自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
7 行政许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2 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受理和审查。 1.明确接收申请部门及受理人员岗位职责;
2.在项目审批时,采取专家组评审的方式,消除个人意志在工作中的影响作用;
3.与被审批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4.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许可审批程序;
5.公开受理程序和时间,接受社会监督。
局分管领导及水利管理股股长
材料审查标准把关不严,降低受理和审查标准。
8 行政许可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2 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受理和审查。 1.明确接收申请部门及受理人员岗位职责;
2.在项目审批时,采取专家组评审的方式,消除个人意志在工作中的影响作用;
3.与被审批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4.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许可审批程序;
5.公开受理程序和时间,接受社会监督。
局分管领导及水利管理股股长
材料审查标准把关不严,降低受理和审查标准。
9 行政许可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2 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受理和审查。 1.明确接收申请部门及受理人员岗位职责;
2.在项目审批时,采取专家组评审的方式,消除个人意志在工作中的影响作用;
3.与被审批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4.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许可审批程序;
5.公开受理程序和时间,接受社会监督。
局分管领导及水利管理股股长
材料审查标准把关不严,降低受理和审查标准。
10 行政许可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2 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受理和审查。 1.明确接收申请部门及受理人员岗位职责;
2.在项目审批时,采取专家组评审的方式,消除个人意志在工作中的影响作用;
3.与被审批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4.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许可审批程序;
5.公开受理程序和时间,接受社会监督。
局分管领导及水利管理股股长
材料审查标准把关不严,降低受理和审查标准。
11 行政许可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2 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受理和审查。 1.明确接收申请部门及受理人员岗位职责;
2.在项目审批时,采取专家组评审的方式,消除个人意志在工作中的影响作用;
3.与被审批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4.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许可审批程序;
5.公开受理程序和时间,接受社会监督。
局分管领导及水利管理股股长
材料审查标准把关不严,降低受理和审查标准。
12 行政许可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2 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受理和审查 1.公开受理程序和时间;
2.与被审批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3.依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审批。
局分管领导及水利管理股股长
材料审查标准把关不严,降低受理和审查标准。
13 行政许可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2 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受理和审查。 1.重大项目实行双审查制度;
2.与被审批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3.涉及规模、数量、投资等关键问题时,拟定审批意见,股室集体讨论决定;
4.公开受理程序和时间。
局分管领导及水利管理股股长
材料审查标准把关不严,降低受理和审查标准。
14 行政处罚 对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15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16 行政处罚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17 行政处罚 对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1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19 行政处罚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未批先建,以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2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21 行政处罚 对拒不缴纳、拖欠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22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23 行政处罚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24 行政处罚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25 行政处罚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2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27 行政处罚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而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28 行政处罚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29 行政处罚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30 行政处罚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31 行政处罚 对拒不缴纳、拖欠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32 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33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34 行政处罚 对采砂船舶、机具违法滞留在禁采区,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未拆除采砂设备,或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35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滩地设置堆砂场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36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37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38 行政处罚 对拒不接受行政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39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40 行政处罚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运行不正常且逾期不更换、不修复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41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42 行政处罚 对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43 行政处罚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44 行政处罚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验收节约用水设施,建设项目擅自投产使用的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45 行政处罚 对在再生水输配管线覆盖区域内,工业生产用水拒绝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或者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住宅小区、单位内部景观绿化以及施工、洗车等拒绝使用再生水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46 行政处罚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47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48 行政处罚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49 行政处罚 对阻碍、威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5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采中、深层地下水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51 行政处罚 对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活动,不符合水功能区划,妨碍河道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52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地下水禁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5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工程原设计功能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54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55 行政处罚 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56 行政处罚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破坏水源或影响水源水质活动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57 行政处罚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工程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58 行政处罚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59 行政处罚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60 行政处罚 对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61 行政处罚 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62 行政处罚 对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63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破坏湖泊保护标志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64 行政处罚 对水利行业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 2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65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2 不进行告知,不听取当事人申辩,不进行复议。 1.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实行申诉复议制度;
2.提高执法人员文化素质和执法水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强制;
3.实施政务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66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 2 不进行告知,不听取当事人申辩,不进行复议。 1.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实行申诉复议制度;
2.提高执法人员文化素质和执法水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强制;
3.实施政务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67 行政强制 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2 不进行告知,不听取当事人申辩,不进行复议。 1.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实行申诉复议制度;
2.提高执法人员文化素质和执法水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强制;
3.实施政务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68 行政强制 加处滞纳金 2 不进行告知,不听取当事人申辩,不进行复议。 1.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实行申诉复议制度;
2.提高执法人员文化素质和执法水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强制;
3.实施政务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69 行政确认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注册登记 4 不能一次告知注册登记和安全鉴定所需材料,无故超期办理。 1.严格按照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和注册登记相关规定办事;
2.公开鉴定工作程序;
3.鉴定会组成人员随机确定并实行回避制度;
4.建立和完善可追溯的评估人员个人意见记录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股负责县河(湖)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的岗位责任人
不按规定要求和资质条件指定鉴定单位。
与鉴定单位有利益关联。
鉴定报告与工程实际情况明显不符。
70 行政征收 水资源费征收 2 水资源费无故不按现行标准征收,征收程序不规范,不按规定缴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1.向取水单位明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印制在缴费通知单上接受监督,坚持透明管理;
2.水资源费不接受现金支付,要求取水单位统一汇缴财政非税专户,开具财政统一发票,接受财政监督。
局分管领导及县水资源管理中心主任
挪用、截留水资源费。
71 行政裁决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造成经济损失的纠纷处理 2 在裁决过程中,不按照水利部边界水事纠纷调处有关规定,任意偏袒一方。 1.加强依法办事意识,积极协调调处各方利益关系,营造良好的团结治水局面;
2.与调处各方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3.水事纠纷调处意见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局分管领导及县河道管理中心主任
只顾本级利益,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72 其他权力 水利工程政府验收 3 不及时组织安排验收,影响工程效益及时发挥。 1.加强效能建设,及时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2.健全水利建设项目验收的相关制度,通过专家参与、强化质量检测等措施,提高验收工作的权威性和科学性,严格验收程序的管理;
3.及时处理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各类问题,督促项目法人做好遗留问题整改。
局分管领导及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股股长
验收过程中,降低验收标准,让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水利工程通过验收,影响工程安全。
对工程验收时发现问题未提出整改要求。
73 其他权力 企业投资水电项目核准前建设方案审查 3 材料的受理和审查不严格,降低受理和审查标准。 1.在审批中,采取专家组评审的方式,消除个人意志在工作中的影响作用;
2.严格执行工作制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程序受理、审查、审批,健全相关档案,随时接受检查;
3.严格网上申报,实行专家评审,网上公示制度。
局分管领导及农村水利和水旱灾害防御股股长
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不严格审查或故意让虚假资料通过。
无原因超时办理,擅自改变受理和审查结论;对符合条件的不批准。
74 其他权力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水厂初步设计审核 3 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初设(变更设计)降低审查审批标准。 1.组织学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水厂审查审批及设计变更管理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定额和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政策水平;
2.与被审批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3.涉及规模、数量、投资等关键问题时,拟定审批意见,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认真把关,不徇私情,客观公正地审查审批项目;
5.按规定公开项目审查审批等信息,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局分管领导及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中心主任
将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建设内容纳入批复范围。
无故拖延审批时间,不按规定公开项目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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