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水利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救济途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水行政执法的职责
宣传贯彻执行水行政法律法规;保护全县水资源、水利工程、河道等有关设施;对全县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勘测、取证、调查和处理,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配合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受上级部门的委托办理行政许可和征收行政事业性规费等有关事宜。
二、执法依据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安徽省地方性法规、安徽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定。
三、执法程序
(1)发现、核查;(2)立案;(3)调查取证;(4)审理;(5)决定处理意见;(6)审核、告知、陈述申辩、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执行;(9)结案。
四、监督途径
监督电话:0552-8321927
五、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怀远县人民法院起诉。
六、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根据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皖水政〔2024〕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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