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怀远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政策依据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农村供水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活幸福,是乡村振兴的基础条件和重要保障,解决农村供水问题历来都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民生大事。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指示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8月初,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由县水利局牵头起草了《怀远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公平竞争审查。9月11日通过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
(三)合法性审查。9月25日通过怀远县司法局审查。
(四)征求意见。县水利局征求了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县生态环境分局等14家单位及荆山镇、榴城镇、古城镇、白乳泉街道、引凤街道等18个乡镇和3个街道的意见,收到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卫生健康委、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4家单位的意见,均予以采纳,其他单位无意见。于2024年9月27日经过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实施。
(五)正式印发
2024年10月11日以县政府办文件形式印发施行。
四、工作目标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效助力乡村振兴工作。
五、主要内容
《怀远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是根据《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的,本办法分总则、供水管理、水源及水质管理、扶持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32条。主要概述了管理办法试用范围及相关部门职责,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对供水单位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水质检测、维修养护、档案管理、供水价格、人员管理、供水单位相关职责及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管理等方面执行相关优惠政策。其中第九条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县水利局备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第十条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水厂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例如主要包括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修缮,供水设备及元配件、水表等更换,供水管材管件、净化消毒滤料和药剂试剂购置与更换,水质检测监测药剂和易耗品,仪器设备元配件的更换等支出。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县发展改革委核定并报县政府批准执行。第二十四条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和巡查监督管理工作,县卫生健康委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监测方案》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及其生产的出厂水、末梢水开展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监测频次以《监测方案》为准,检测结果应抄送县水利局。确保农村饮水工程有机构和人员管理,有政策支持、有经费保障,对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1日起施行。
六、保障措施
各乡镇、各部门高度重视,结合各镇区、各单位实际,细化责任分工,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七、创新举措
本《管理办法》注重强化水源保障保护、水质检测等,为农村居民喝上放心水提供制度保障,在水压、水量、水质以及应急维修、日常管护巡查方面规定了运营管理单位的责任。在管道损坏方面明确了各方责任。同时农村供水工作接受群众的监督,确保农村供水工程建得好、管得好、用得好,切实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八、下一步工作安排
本《管理办法》印发之后,县水利局计划日常工作与《管理办法》内容相结合,将政策落到实处,针对工作中发生的不同情况,作出妥善处理。
九、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机关:怀远县水利局
解 读 人:怀远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中心 贾媛媛
咨询电话:0552-832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