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怀远县榴城镇等8个乡镇井灌区农业灌溉取水项目取水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2-18 11:36 来源: 怀远县水利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怀水许可〔202419

怀远县榴城镇人民政府等8家取水户:

你单位《怀远县榴城镇井灌区取水许可申请书》等8份取水许可申请书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已审定的《怀远县榴城镇井灌区农业灌溉取水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等8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对你单位《怀远县榴城镇井灌区农业灌溉取水项目》等8个取水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决定如下:

一、本项目8家井灌区取水户分别为怀远县榴城镇人民政府、怀远县龙亢镇人民政府、怀远县唐集镇人民政府、怀远县淝南镇人民政府、怀远县万福镇人民政府、怀远县兰桥镇人民政府、怀远县白莲坡镇人民政府、怀远县常坟镇人民政府。

二、同意本项目取水方案。本项目以浅层地下水为取水水源,取水口位于各乡镇井灌区农田内,作为备用补充水源使用。项目设计取水规模为怀远县榴城镇井灌区取水量为65.2m³/a;怀远县龙亢镇井灌区取水量为11.8m³/a;怀远县唐集镇井灌区取水量为8.4m³/a;怀远县淝南镇井灌区取水量为11m³/a;怀远县万福镇井灌区取水量为8m³/a;怀远县兰桥镇井灌区取水量为3m³/a;怀远县白莲坡镇取水量为9.5m³/a;怀远县常坟镇井灌区取水量为4m³/a

三、根据《报告表》及专家评审意见,本项目为农田灌溉用水,基本无退水,退水影响较小。

四、怀远县榴城镇人民政府等8家取水户须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保证项目取水信息准确无误;取水计量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或校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准确、可靠。取水数据应按照要求填报水利部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

五、本项目取水工程或设施竣工并试运行满30日,正式取水前,向县水利局提出验收申请,申领取水许可证,经我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若本项目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和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重新申请取水。

六、本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设施未开工建设,本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七、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水利局或者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怀远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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