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开发区、城市建成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登记表备案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进我省水土保持审批服务便利化,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有关规定,安徽省水利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开发区、城市建成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登记表备案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水保函〔2025〕185号),根据文件要求,自2025年7月29日起,怀远县辖区内开发区、城市建成区内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全面实行水土保持登记表备案管理,即生产建设单位不再组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只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并附生产建设单位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报项目立项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水土保持登记表备案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生产建设单位不再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和验收鉴定书,只填写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登记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适用登记表备案:
1.生产建设单位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处于信用惩戒期的;
2.项目建设范围(含取土场)超出开发区、城市建成区边界,或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
3.需设置弃土场的;
4.未办理水土保持登记表备案手续先行开工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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